当前位置:
 
星韵动态 | 民法是社会文明、私权保护的基本法 ——吴清旺主任在江干区普法工作培训班讲授《民法总则》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11月28日

11月24日上午,星韵所吴清旺主任应邀来到江干区华辰银座酒店四楼华鸿厅,为全区直属各单位、部门领导、街道分管领导、普法联络员等百余人作《民法总则》专题讲座。

111111111

 

一开场,吴律师讲述了100年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以及现代文明国家对民法典的推崇,进而说明了本次《民法总则》颁布的意义,尤其是民法典对私权保护、社会文明的巨大作用。

2222222222

以“公私权利边界”为例,吴律师从“陕西夫妻看黄碟案”入手,将案件中分隔私生活的里屋和工作场所的外屋的一道“帘子”,作了物化的比喻。吴律师认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恰恰是在这一道看似不起眼的“帘子”上,帘子里面是小夫妻的私人空间,外面则是给病人打针吃药的社会公共区域,公安人员从外面闯进这道“帘子”的行为,构成了公权力对百姓私权的侵犯。

333333333333

其后,吴律师又就《民法总则》中的“风俗习惯”、“监护”、“胎儿权利保护”、“民事责任优先”、“英烈条款”等几个最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相关的经典案例,向在座的各位区管领导进行非常接地气的案例分析与讨论。通过互动,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深切感受到了民法的热度。例如,吴律师解读“好人条款与见义勇为”的内容时,借点评“拾金不昧”的制度缺陷,引出了“救人而造成被救者损害”虽然在《民法总则》第184条基本得到解决,但“好人遭诬陷”、“见死却不救”等问题并不能因为有了第184条而解决,要解决“缺德成本过低”的社会不良风气,还需要借鉴我国古代、法国、德国等域外法的相关规定之精神,对不损害自己、第三人的情况下只需“举手之劳”便拯救他人生命而视而不见的行为苛以民事乃至刑法的法律责任,相反,对见义勇为者予以精神与物质的奖励。两者结合方能破解当下的“缺德”局面。

444444444

“《民法总则》是对私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文明的促进。”一个半小时的交流虽然短暂,但通过这堂课,相信这样的观念已经传播给在场的每一位。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

 
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业务领域
CopyRight 2010 All Right Reserved xingyunlawyer.com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E-mail:xyxylaw@163.com.com
浙ICP备11031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