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下午,张梦雅律师为顾问单位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管理处作主题为“高速公路侵权责任之法律救济”的法律讲座。参加本次讲座的主要有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管理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此次讲座,张律师从典型案例讨论、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纠纷救济措施要点这三个角度评析高速公路管理者在高速公路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张律师梳理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近12年的10个诉讼纠纷案,用数据与图表的形式直观地对比并分析了案件类型、纠纷原因、法院证据认定和法院裁判观点等内容,通过图表可以看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近年频发的纠纷主要均因遗撒物引起,而这类因遗撒物引起的纠纷,车主或乘客主要以高速公路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诉讼。
紧接着,张律师通过列举分析“高速追尾护栏坠河遇难案”、“烧荒烟雾案”、“特殊车辆事故案”等相关的热点案件,讲解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究竟有哪些,以及如何做到高速公路服务“零瑕疵”。张律师从近2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地方标准中归纳总结《公路法》第35条规定“良好的技术状态”指代的内容;经过对比两起案发年份和案件事实均相近的高速公路“飞石案”,评析社会舆论等案外因素对法院判决的最终影响。
高速公路赔偿纠纷案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二: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前者基于《侵权责任法》给高速公路管理者设置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后者则基于服务合同。当两责任竞合时,损害方可择一选择。为增加讲座的趣味性,张律师在这一版块就“没有收费凭票和通行卡能否认定服务合同关系?”、“杭州管理处可否作为合同之诉的被告?”等法律常识问题与听众进行互动。
讲座最后,张律师从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应对与救济方式,包括规范、加强日常养护作业;及时、全面地固定原始资料等。张律师指出,在这类纠纷案件中,高速公路管理者一方经常处于举证的不利地位,因此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岗位责任意识、证据意识,以规范每天的具体工作内容来维护高速公路行业的正当权益。本次讲课持续两小时,讲课结束后杭州管理处的相关人员表示此次专题讲座案例有趣生动、听众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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