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星韵讲堂 | P2P平台刑事风险防范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8年9月05日

P2P网贷在中国异化经营,缺乏监管,部分沦为集资诈骗。P2P原本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平台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定位为“信息中介”、“小额分散”。P2P作为源于英美等国的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则呈现了三个特点:1)规模爆发式增长,成交量、投资人数及借款人数已位列全球之最;2)长期处于监管真空,风险乱象大面积发生;3)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1212
8月31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第十三期继续开展,本期讲堂由星韵所高级合伙人周建伟律师带来主题为“P2P平台刑事风险防范”的讲座,本所律师就此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1313
周律师首先向大家全面地介绍了暴雷P2P平台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指出平台仅负责资产标的的销售、资产标的来源于线下或者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且呈现专业化趋势、平台背后控制关系错综复杂、存在散标打包、大标分拆、期限错配的现象、散标同时规模逾期且关联平台相继暴雷、虽有银行存管但产品信息、借款人信息方面披露不足等问题。

1414
目前对P2P的监管依据,主要是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分别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这些文件主要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同时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借款人不得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目前监管部门列举了合规自查108个问题清单,分为十个方面:P2P平台是否坚守信息中介定位、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对出借人实行刚性兑付、是否坚持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等。

1515
最后,周律师就违规P2P平台可能涉嫌的罪名和主体、以及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违规P2P平台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616
周律师认为P2P平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要诀是四个字“真实、合规”。防范P2P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是:确保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坚守中介地位、禁止自融、变相自融、为他人非法集资、禁止挪用、禁止挥霍、自查自纠确保合规。

文/吕越鹏

图/张梦雅、吕越鹏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

 
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业务领域
CopyRight 2010 All Right Reserved xingyunlawyer.com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E-mail:xyxylaw@163.com.com
浙ICP备11031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