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作为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参考。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清偿,为“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松绑,给予其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2022年6月15日,A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债务人姜某某等三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分别指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担任姜某某等三人管理人。案涉债务人为姜某某夫妇及其子女。姜某某夫妇办企业多年,因公司经营缺乏资金,为维持公司经营,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包括其子女)向外借款,并由个人或公司相互担保。之后,公司经营不善破产,由此形成因个人借款或为公司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多笔债务。
在债权申报期内,有30余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分别认定债权金额1.58亿元、1.66亿元、0.70亿元,其中包括3家银行、1家小贷公司、1家担保公司。
二、案件难点
难点一:需债权人一致同意表决规则
根据上述工作指引第4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案涉债权人达30家,债权体量相对较大,且包括需报请上级行审批的银行债权人,债权人一致同意的难度非常大。
难点二:需激发债务人尽可能筹集偿债资金
对债权人而言,虽然债权经执行未能受偿,但如果没有达到心理预期,则情感上不会认同。对债务人而言,高额的债务已经无法全面清偿,如果没有新的出路,则只能“破罐子破摔”。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需激发债务人尽可能筹集偿债资金。
难点三:如何拟订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债务构成情况,存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案涉债务人系同一笔债务的债务人的情形。如分开计算和清偿,则债权金额达3.94亿元。对该等债权如何处理,需要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中予以合理安排。
三、办理经过
自法院指定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重点做好了以下工作:
1.积极与债权人沟通
管理人在工作中注重与债权人沟通,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反映,并积极释明表决规则的意义,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
2.释明个债清理制度价值
管理人在会议资料中引入了法院编制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介绍,使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有了了解。
3.充分披露债务人信息
债务人的“诚信”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管理人通过调取债务人移动支付流水、浙里办app个人信息、债务人银行卡交易流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等途径,充分调查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充分披露,并设置了问询环节,由管理人及债务人及时回复债权人的问询事项,法院也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重点核查,使债权人充分掌握了债务人的信息。债权人纷纷表示债权人会议信息披露详实,由此为程序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进行了表决。经表决,26家债权人赞成,3家债权人反对,1家债权人未投票。经法院指导,管理人向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发送了《二次协商函》,着重说明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比于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利之处。经多次沟通,投反对票及未投票的债权人进行了二次表决,一致同意通过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在后续制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时,管理人重点考虑了以下事项:
1.参照合并破产模式
因案涉债务人为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较难以区分,故将三债务人财产合并在一起分配。因债权存在重合的情况,重合债权仅按一笔债权参与分配。
2.不设置行为考察期
为有利于债务人积极筹集偿债资金,对债务人不设置行为考察期,同时也对债务人行为进行了限制。如债务人未按时支付偿债资金的,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之后5年偿债资金的支付义务。
四、案件结果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分配已完成。经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债权人的谅解下,激发了债务人积极筹集偿债资金。如后续偿债资金按期支付,则可以使债务人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获得新的生活机会,实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所追求的功能价值。
五、办案心得
1.让“诚信”看得见
在个债清理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应通过尽职调查确定债务人的情形符合“诚实而不幸”,并且通过向债权人会议充分披露债务人信息,让“诚信”看得见,使债权人在情感上达到高度认同。
2.以发送《二次协商函》方式开展二次协商
在一致同意规则下,如何推动二次协商也是管理人需要考虑并解决的问题。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在本案中通过发送《二次协商函》方式开展了二次协商工作,以此作为切入点,最终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
六、附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简介)
债务与人类社会本身一样古老,它是保证社会经济生活联系的重要链条之一。基于债务本身风险的不可避免性,人类历史上很早就开始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问题。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演进中,经历了从对债务人进行监禁、砸烂破产人的工作台到单纯的破产清算、破除对破产人的羞辱的过程,直至今日允许债务人利用重整、更生、自愿整理等各种程序获得新生,最终确立了现代个人破产制度。
通过债务人自行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通过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从而实现各自制度的功能价值。
作者 | 朱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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