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辩析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3年3月20日
基于夫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而且无论是从法定义务还是从举证责任角度,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实务中,债权人纷纷举证把夫妻公司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进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通过对比分析夫妻公司股东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难易程度,分析了债权人之所以舍弃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夫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纷纷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责的原因。
再次,邴朝祥律师从相反的角度,通过案例分析“一人公司”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公司”或“夫妻店”的裁判逻辑和背后的权利基础。
作者 | 邴朝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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