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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113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训班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3年6月05日

2023年5月30日上午,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主办,浙江省司法厅协办,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奉化区司法局承办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训班在宁波市奉化区滕头乡村振兴学院举行。我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应邀为24个省、区、市的“法律明白人”代表作《民法典》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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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来自五湖四海,扎根法治乡村工作的村长书记们,吴博士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结合一个个案例细致生动地剖析了《民法典》的价值和意义。

讲座伊始,吴博士就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学生时代在重庆火车站市场遭遇强买强卖,以此说明民法自愿原则对人格尊严、市场交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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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强调,《民法典》正是一部告诉人们如何“做人”,如何做事的法律,全文处处闪耀着人性光辉和人文关怀。例如,老人经常告诉我们做人要厚道,这就是《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不能强买强卖,就是《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彼此相互尊重,就是《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说话要算数,就是《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总之,《民法典》是百姓权利保障法。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法典》来之不易。早在1902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直到1911年起草完成,最终因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而未能颁行。直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终于正式颁布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今天大家看到的《民法典》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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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旺博士向学员们展示了一张自己与西南政法大学金平教授的合影,并向大家介绍:“金平教授不仅是我读研期间的民法总则老师,而且是亲笔回信鼓励我报考西南政法学院的恩人,如今已102岁高龄。金老师是唯一健在且亲历新中国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民法专家,被誉为中国民法史的‘活化石’。”每逢《民法典》讲座,吴博士都以这样的方式向金老师表达敬意!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因为《民法典》贯穿了我们日常生活以及市场行为的每个环节。每个人从结婚生子到租房买房,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大到经商办企业,小到家长里短……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吴博士用大量案例向学员们解读《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价值。

案例一:宋某状告球友周某案。吴博士以此解读了《民法典》“自甘冒险”的规定——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无权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台下的一位村长当即问道:“吴老师,如果是村里举办体育比赛,有人受伤,我们村委会要担责吗?”吴博士结合《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和第1198条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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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小区高楼电梯故障与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吴博士以此解读了《民法典》第278条关于“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表决方式”和第281条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新规定。

 案例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故事。吴博士结合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解读了《民法典》著名的“好人条款”第184条的来历。的确,第184条让更多的好心人得到了保护,但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尚不充分,救人者担心被诬 陷的顾虑并未彻底消除,同时,法律对“只需举手之劳便可救人一命而拒绝救助者”缺乏制约或惩罚机制,当今社会让好人们无忧无虑地救人还难以实现。

另外,吴博士还介绍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遗嘱继承新规定以及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新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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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个小时四十五分钟的讲座,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一条条鲜活的法条,令各位学员领略到了《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魅力。课后,各位与会村长书记仍然意犹未尽。

吴博士课件上投出了本次讲座的结束语:“您的生活、您的单位离不开《民法典》!您的床头不妨放一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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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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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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