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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旺律师评点《新闻深一度》:酒驾者信息是否该曝光?同饮者是否“连坐”?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月16日

吴清旺律师#【新闻深一度】#请各位指正本人评点观点:酒驾者个人信息是否应当曝光?酒驾同饮者是否一同接受询问并被通知接受教育?

下面是各种不同的观点——(倒叙)

王亚林律师//@孙笑侠: //@吴清旺律师:姓名和酒驾的违法行为就是个人隐私。浙江讨论山东的事情?全国都学过济南交警。难道济南要学习重庆唱红歌。

钱塘古海宁姓名、车牌只有在涉及隐私行为时,才是隐私,可以寻求隐私保护。公开的公众行为下,姓名、车牌不是隐私。是否隐私,是从行为性质来界定。而不是脱离行为性质,枉谈隐私权保护。 (47分钟前)

建伟律师嫌疑人隐私权受保护//@吴清旺律师: 曝光他人隐私并不是基于这个人是否犯罪,而是基于该群体是否属于公共资源的掌握着,是否为公共利益的影响者,坏人无隐私的观念要不得。至于连坐的优秀传统引入到同饮者,因未劝阻而被通知单位接受教育,给公民强加义务,使一个不作为成为担责的理由,显然违法。 (今天 18:16)

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回复@吴清旺律师:刚才开车不方便回。无论是同饮者还是同车者在无明确立法的情况下绝不可追责,这不是执法中的自由度的问题,是责与非责的是非问题。反问,一朋友火大动手打人了,你要不要同样承担行政责任?那民事赔偿呢?乱了套了(2月20日 00:23)

吴清旺律师回复@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据了解,日本的连坐根本不是同饮者,而是与醉酒驾驶员同车,且知道。若同饮者连坐,禁止公款吃喝倒是好办法,这点我举双手赞成,但是没过几天,领导抓光了,或者跑光了,怎么办?或者接到济南交警汇报的领导自己也是同饮者,咋办?个体户咋办?还不如向他太太通报。(2月19日 23:21)

吴清旺律师回复@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日本如何立法条文先说出来才能探讨,否则有点吓唬人呢。 (2月19日 23:10)

吴清旺律师曝光他人隐私并不是基于这个人是否犯罪,而是基于该群体是否属于公共资源的掌握着,是否为公共利益的影响者,坏人无隐私的观念要不得。至于连坐的优秀传统引入到同饮者,因未劝阻而被通知单位接受教育,给公民强加义务,使一个不作为成为担责的理由,显然违法。 (2月19日 23:08)

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回复@钱塘古海宁:即便如此,也当立法在先而执法在后。日本做法并不可取 (2月19日 23:05)

钱塘古海宁株连、连坐,是中国传统法制思想和优秀传统文化,在日本处理酒驾问题上得到了发扬光大。日本,对酒驾实行株连、连坐。 (2月19日 23:02)

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这种做法只能说明不但不懂法而且心中无法,只是急功近利欲求政治资本! (2月19日 22:59)

Newlysandy然劝酒与开车并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2月19日 22:55)

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不同意。我们现在讨论的并不是一个纯法律问题,而更是一个伦理问题,执法人情化问题。当初酒驾无人管,大家都干。现在是拘、吊、刑。跨度很大,这是立法不成熟的一面。对此我持不同意见。另,声明我是不饮酒者。 (45分钟前)

吴有水律师这个好象是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哈,既然公开审判,那么审判的信息就包括了个人的信息,起诉书上写明着的,所以,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被告的信息一律可以公开。 (50分钟前)

钱塘古海宁回复@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嫌疑犯抓捕、押运、未决时,在公共场所带头套。接受审判、已决犯押运,不戴头套。 (51分钟前)

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按理,当你成为一个地方行政长官,或一部门负责人应当有义务公开你的私人资料,以便公民更好的监督。然而恰恰相反,即便是任命公示都非常简单,我所在区的区长书记,是何方人士,我只能从坊间求答。 (53分钟前)

钱塘古海宁酒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能公布,那么媒体公开发新闻,就可能天天当被告。不管是公安机关公布,还是媒体公布,结论都是可以公布的,至于尺度的把握,不在被公开者,而在公布的主体(相关机关或者媒体、目击者)。说酒驾者姓名车牌是隐私,就像裸奔者怕曝光,还裸奔干嘛? (54分钟前)

做一个说真话的律师回复@钱塘古海宁:我发现律师和你们公务员之间的意识差异很大。那为什么国外刑犯在公共场合会给他们带上头套?行为的违法和私人资料的公开我个人认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56分钟前)

钱塘古海宁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本身就是公开的,不属于隐私。怕曝光,别在公共场所酒驾,在自家车库或者院子里酒驾就去吧。酒驾发生在公共道路,本身就是公众行为,不是发生在被窝的私人行为。 (60分钟前)

吴清旺律师#【新闻深一度】#曝光他人隐私并不是基于这个人是否犯罪,而是基于该群体是否属于公共资源的掌握着,是否为公共利益的影响者,坏人无隐私的观念要不得。至于连坐的优秀传统引入到同饮者,因未劝阻而被通知单位接受教育,给公民强加义务,使一个不作为成为担责的理由,显然违法。

吴清旺律师#【新闻深一度】#联想济南交警一个文件,就把醉酒驾车肇事者个人信息曝光的事落实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早就生效了,可总是这么多媒体在呼吁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看来,私人的信息公开容易,官方的信息公开并非易事,如此一来,岂不与法治社会倡导的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反了。

吴清旺律师 #【新闻深一度】#我的观点是不能随意曝光个人信息。现在的怪象是:鉴于公共资源的掌握着需要信息公开的,如法律规定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恰恰不公开,群众呼声很高的公务员收入等信息公开非常之难。相反,掌握公共资源的执法部门则非常喜欢且轻而易举地公开百姓个人信息,尤其是违法者,仿佛没有必要保护。

吴清旺律师#【新闻深一度】#海宁醉驾5死2伤以及济南交警“连坐”引发的讨论:曝光醉驾者信息或同饮者连坐行不?当下社会很急躁,恨不得一刀解决,曝光渐成法律以外绝招,理由是犯罪分子无隐私,不免让我想起当年对坏人游街示众的响应;让同饮者连坐,不如让将酒定位毒品更干脆,然劝酒与开车并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燕祉归来2011年9月,在浙大举行的政府信息公开中美研讨会上,

曾就此话题展开过讨论。 (13分钟前)

吴清旺律师@孙笑侠老师所说,先分清观念。其实,该节目探讨的主题是违法者乃至犯罪者隐私权是否应受保护。具体各种情形的假设倒是不需要瞎起劲。 (15分钟前)

钱塘古海宁关键是被公布者没有没异议。他们没异议,我们就不要瞎起劲。 (20分钟前)

钱塘古海宁:比如去看比赛,就得接受相机乱照、媒体现场直播。到公众场合本身,就是一个公众行为,约定俗成被别人看,甚至被记住,没有办法。否则,就别出门。 (21分钟前)

钱塘古海宁吴英案件不是全程被公开么?吴英就没有隐私权?法院公开审判、对被执行人姓名、执行标的进行公开,难道案件当事人就没有隐私?司法机关信息不公开,有意见。公开了,就谈隐私保护。我看,关键是被公开者是否有异议。隐私权法律有明确的界定,未明确为隐私的,多数可公开。 (26分钟前)

吴清旺律师:按此类推,行走在大街上的人,只要不是伊斯兰教裹头巾的,他们的尊容也是公开的。这个长相估计也是公用信息。 (26分钟前)

钱塘古海宁:不要以为酒驾上路者,是便衣警察上岗。 (35分钟前)

吴清旺律师:回复@丁金坤律师:很高兴丁律师认同,节目当时3比1否定我,我坚持做少数派。还有人认为车子是犯罪工具,就像杀人的菜刀,公布一下车号算什么? (今天 20:30)

丁金坤律师:回复@吴清旺律师:看电视的时候,我就在说,支持吴律师的说法。违法者也是人,不能因为违法犯罪就不是人了,罪刑相适应,就足够惩罚了,且法律的威慑在于不可避免性,而不是严酷性。 (今天 20:24)

吴清旺律师:请丁律师指正。我的观点是不能随意曝光个人信息。现在的怪象是:鉴于公共资源的掌握着需要信息公开的,如法律规定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恰恰不公开,群众呼声很高的公务员收入等信息公开非常之难。相反,掌握公共资源的执法部门则非常喜欢且轻而易举地公开百姓个人信息,尤其是违法者,仿佛没有必要保护。 (今天 20:20)

水云双要尊重人的。 (今天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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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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