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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1月18日

启一元复始,待四序更新。新年伊始,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也开启了二〇二四年度第一期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本所赵晓月律师主讲,赵律师从奶茶品牌“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之间的纠纷引入本期的主题——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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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背景都是源于工业革命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者的目的都是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交叉竞合,在司法实践中边界较为模糊。

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存在利用被侵权人的商誉,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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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差异,主要为侵权行为判定的差异、赔偿责任的差异及保护范围的差异。

一、侵权行为判定的差异

商标法是权利保护法,侵权行为由法律预先规定,不需要对侵权行为作过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确定性,不由法律预先规定,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色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赔偿责任的差异

因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行为,无需进行价值评价,故在赔偿责任上,侵权人主观具有恶意可以构成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具有鲜明的价值评价色彩,故商标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而非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其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保护范围的差异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存在交叉关系,关于二者对商标权的保护,学界有“独立说”与“补充说”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也存在仅构成商标侵权、仅构成不正当竞争、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仅构成商标侵权

侵权行为既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法院仅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此种情形下,法院的观点主要为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得到保护,故只认定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评价。

相关案例:锦江之星与锦江之家案[(2021)01民终17649号]、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案[(2019)川知民终字154号]

(二)仅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权行为只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要件,法院仅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1)01民终7221号]中,法院认为茶颜悦色的商业装潢具有显著特征,经过长期、稳定地使用已形成了一定影响,茶颜悦色的诚信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装潢权客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侵权行为既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同时适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规制。此种情形下,法院的观点主要为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侵害了权利人企业名称上具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案例:FENDI与益朗公司案 [(2019)沪民再5号]

二〇二四年度第一期业务学习当日,也恰逢星韵成立39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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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咨询专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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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吴清旺律师代表星韵许下了新一岁的愿望,“老星韵”林宪律师切下第一刀蛋糕。在大家的共同祝福和见证下,星韵所完成了39周岁的生日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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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星韵39周年生日快乐,愿星韵人继续携手前行,让我们下一个生日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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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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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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