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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134场:宁波调解学院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4月25日

2024年4月8日下午,本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受宁波调解学院邀请,前往宁波开放大学,为宁波市基层人民调解员作民法典专题讲座。一路雨急风骤,驱车兼程而进。来到报告厅现场,早已坐满了前来听课的基层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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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吴清旺博士首先回忆起35年前在淳安县汾口区法律服务所担任司法特派员的工作经历,上到调查文物损坏失窃案,下到协调邻里斗殴纠纷,其复杂程度完全不逊色于自己后来从事律师工作时处理的疑难案件。尤其是在面对胸中愤懑的当事人时,如果讲不出法条、说不清道理,就根本无法抚平当事人的不平之气,更把握不准调解的尺度。可见基层调解工作的挑战性以及熟练掌握法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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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指出,民法典作为一部保护老百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法律,实在来之不易。早在1902年,清朝即着手修订《大清民律草案》,其修律大臣之一就是出生于浙江的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而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是中华民国于二十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颁行,现仍然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今天为大家所熟知、学习的《民法典》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历经5次编纂工作方才出炉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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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吴博士根据基层调解工作的特点挑选具体案例为各位调解员解读了《民法典》中与调解工作息息相关的部分条款。在讲解过程中,吴博士特别强调,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要辨明是非,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成调解,否则就会酿成伤害善良、保护邪恶的苦果,社会的公序良俗、善良美好也就得不到保护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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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常见的肢体冲突。吴清旺博士结合轰动一时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以及粪坑案等案例,梳理了民法典第181条与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吴博士同时指出,法律赋予个人捍卫权利的权利,在调解中就不能对肢体冲突事件简单以“互殴”定性。在日常纠纷中,法无需向不法让步,不应对好人苛以圣母般的标准,而对坏人报以圣母般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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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吴清旺博士还讲解了民法典第1177条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一脉相承,都是对自力救济的一种认可,虽然该规定依然“缩手缩脚”,仅限于“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相比于只能寻求公权力的保守立法,该规定是一种进步。吴博士结合中国古代法律和域外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法律工作者在面对具体纠纷时应对权利人可采取的“措施”从宽解释,以免好人束手束脚,坏人反而逍遥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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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仅应当鼓励人们做好事,有时甚至应当强制人们做好事。《民法典》著名的“好人条款”第184条“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非故意不担责”的规定为大家当好人、做好事解决了后顾之忧。但是吴博士同时指出,目前法律对“只需举手之劳便可救人一命而拒绝救助者”还缺乏制约和惩罚机制。

此外,吴清旺博士还介绍了《民法典》关于自甘冒险、民间借贷和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

吴清旺博士为了将课程内容倾囊以授,将原定2个半小时的授课时间延长到3个小时,但大家仍深感意犹未尽。这正是民法典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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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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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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