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138场:西湖区普法骨干培训班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6月05日
2024年5月27日下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受西湖区司法局邀请,前往西湖区政府大楼,为各街道、区属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分管领导、普法骨干作民法典讲座。
吴清旺博士首先指出了民法典的重要价值和学习意义。
首先,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关乎社会的文明程度。民法典实施得好,我们的权益才能得到良好地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才可以有序地进行,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文明。
最后,民法典是一张温情脉脉、无所不包的法网。其慈母般的光辉不仅照耀着民事主体从诞生到死亡的每一刻,还想人所未想,关怀着我们每一个人知道或不知道的权利。吴博士特别提到,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正是民法典人性化和高度文明的体现。
体育活动难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磕磕碰碰,不慎误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如何确定参与主体的责任?吴博士通过宋某状告球友周某案解读了《民法典》“自甘冒险”的规定——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无权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文/王华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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