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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141场:陕、甘、滇第二期青年律师培训班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6月17日

2024612日,浙—陕、浙—滇、浙—甘律师行业对口协作暨第二期青年律师集中培训班在杭州开班。相较于去年的“三方会谈”,今年的活动首次吸引到甘肃省律师协会的积极参与,来自雍凉大地的青年才俊共聚杭城,为本次交流更增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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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口协作的东道主,浙江省司法厅荟萃省内优秀律师,毫无保留地同青年律师班学员分享经验心得。本所主任吴清旺博士亦受邀,以《民法典时代的律师新思维》为题为三省青年骨干律师授课。

吴清旺博士指出思维模式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注意点也不尽相同。横看成岭侧成峰。针对最重要、最常用、条文最多的民法典,只要尝试变换角度,就能发现不一样的精彩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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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了解法条的立法沿革,能够对法条的内涵和适用产生更深的了解。吴清旺博士以物权法第4条到民法典第207条的变迁为例,条文中看似寻常的“平等”二字实则价值千金,其尊重与保护私主体财产、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精神是一条不容忽视的指导原则。《浙江省民营企业促进发展条例》中关于“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规定正是这一精神指导下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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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熟练掌握民法原理,能协助律师准确锁定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并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如果律师对民法原理一知半解,完全可能影响一个案件的成败。吴博士结合自己代理的出租车司机杀害女大学生案以及新华社与浙江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等案例,深入讲解了请求权基础不同对诉讼策略和审判思路的巨大影响。吴博士还以“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人格权”等法律概念为线索,引导学员梳理了民法的概念体系并借此指出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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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掌握民法典框架体系能够拓宽办案思路。吴博士介绍了备受争议的民法典第580条,其被部分人冠以“违约方解除权”的称谓,但其实际位于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而非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从条文位置即可看出“违约方解除权”这一称谓的错谬。另外, 吴博士还特别指出民法典第1186条位于“损害赔偿”一章,便可知其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且相较于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民法典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显而易见。据此,过往实践中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已是背离条文规定的不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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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记住常用法条对律师执业大有裨益。法条是属于法律职业人的“独门武器”也是彰显律师专业性的道具。无论是在同行交流、法庭辩论还是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以条文序号直接指代条文内容是一名合格律师的基本功,既能提高沟通效率,也能令人感受到律师区别于非法律人士的专业功底。

最后,吴清旺博士寄语在座学员,要做一个不唯正业、快乐有味的律师。吴博士向各位学员分享了自己记录生活的书法作品以及走南闯北的照片珍藏,这些看似无用的爱好实则令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受益良多。

心合意同,谋无不成。愿四省律师携手并进,共筑沟通之桥梁,共铸法律职业共同体之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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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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