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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案外人执行异议二三事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8月05日

2024年7月19日下午,本所开展本年度第十二期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唐博嘉律师主讲。唐律师以其代理的两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素材,分享了以单方债务执行夫妻共同房屋的破局之法和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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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扣冻。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离婚后,对方的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查封了未变更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我方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还能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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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最高院的公报案例及其他判例,总结如下:1.对方负债发生的时间是离婚后;2.《离婚协议》约定或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或我方和子女所有;3.我方对于未能办理变更登记不存在过错,例如因银行贷款未付清而未能过户;4.被查封的房屋现系我方唯一住房。

另外,若房屋被查封,除了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外,还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撤销调解协议裁定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方式拖延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时间,以此获得调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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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拿到生效判决并不意味着债权一定能够实现。即使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夫妻共有房屋”已变现为拍卖款,案外人仍能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冻结该房屋拍卖款。虽然最终案外人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主张未能成立,但通过程序影响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时间可达两年之久。因此,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需要通过执行“夫妻共有房屋”来实现,则需要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并且及时联系执行法院清偿债权,甚至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更为稳妥。

文/唐博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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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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