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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144场:杭州市公安派出所所长业务培训班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8月19日

2024年8月16日上午,本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受邀前往杭州市人民警察学校,为全市派出所所长讲授《民法典在基层派出所纠纷化解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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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已就《民法典》授课百场有余,但这次面对扎根在纠纷解决第一线的派出所所长们,吴博士仍大幅调整了授课方法和授课内容,力争在被临时压缩的2个小时内,讲透民法典中与基层派出所事务相关的内容。

讲座伊始,吴博士就以近期发生在杭州西溪世纪中心的快递小哥下跪纠纷为导入,引起了在场所长们的热烈讨论。还有纠纷发生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所长现身解释。之后,吴博士以发生在周边人身上的一起被控告性骚扰纠纷以及全网瞩目的殡仪馆非法买卖尸体案为例,引出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并且解释了这种保护更是追溯到一个人出生前并延续到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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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就是这样一部对民事主体关怀备至的权利保护法。小到柴米油盐,大到成家立业,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覆盖在民法典密织的网罗之下,普通百姓的一天、一年、一辈子的生活工作都充满着与民法典的“交集”。民法典实施得好,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个人的生活才能得以安宁,社会才会更加文明,国家也会更加繁荣昌盛。这也是民法典地位何以如此崇高的原因。

随后,吴清旺博士选取民法典中与派出所业务相关的条文,结合其经典案例,以案说法,借案情说透法条背后之法理。

例如,在基层纠纷中,经常遇到“正当防卫”“自力救济”“自助行为”等侵权纠纷中免责事由的认定问题。吴清旺博士以引起热议的电影《第二十条》为引,结合轰动一时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以及粪坑案等案例,梳理了民法典第181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吴博士还特别提醒所长们关注民法典第1177条中的“等”字,鼓励所长们充分且合理使用该“等”字,对权利人在面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采取的“措施”从宽解释,进而激活很可能被长期休眠的11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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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吴博士指出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绝不是一种和稀泥的“责任承担”,也不是一种归责原则。而是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不能凭感觉凭“实际情况”“道理”或“效果”随意各打五十大板!对照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民法典条文表述的变化,其限制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便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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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每个人从小耳熟能详,种在幼小心灵里的那句“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但在现实中拾得遗失物又该如何操作?吴博士结合著名的北京钻戒案判决与各位所长们详细探讨了民法典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条款。具体规定虽倡导拾金不昧的价值导向,却容易导致拾得人、失主之间的利益失衡。假设参照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同做法,修改民法典中的“拾得物规则”,或能产生不同的惊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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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吴清旺博士还讲解了寻找宠物狗中悬赏公告如何处理?性骚扰如何认定?等诸多常见的纠纷问题。

为了将备课内容倾囊以授,吴博士在2个小时的授课时间内一站到底,片刻不停,但仍然无法穷尽精彩的民法典故事。所长们的互动、笑容、掌声也让这场讲座变得有滋有味、彼此愉悦。民法典所蕴含的人性光辉和人文关怀正为公安干警在一线工作中明善恶、辨是非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标尺,这也恰是民法典的魅力所在。

文/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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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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