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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8月20日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024年8月16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傅艳红律师主讲,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探讨了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另外,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公司用工风险防范也做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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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总结来说,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停留在表面,要看实质。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对于此类劳动者,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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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认真查阅劳动合同或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维权。

对于公司方来说,应当完善人员管理制度、细化招聘流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并在实践中落实到位,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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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傅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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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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