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清算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公司的清算与解散事由有哪些?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程序如何回转、转换?公司清算中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控股股东的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风险有哪些?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清算中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名单、清算中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都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公示公告,除通知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报纸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告。
梳理清算义务人的“前世今生”发现,新《公司法》首次在《公司法》层面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明确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陈小明律师重点分析了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在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就清算义务人而言,其法律风险主要在于未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账册等灭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办理注销登记、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对此,陈小明律师强调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妥善接收和保管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就清算组而言,陈小明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实务经验,特别说明清算组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活动中要特别注意清缴企业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不会主动向清算组申报税款债权。
陈小明律师还强调说明,作为投资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严把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投资相关文件,不仅仅是加入条款,更要关注到退出条款,并以其办理的案件具体说明如何设置相应条款能更好维护投资人权益。作为公司债权人,则需要时时关注债务人公司经营状态和资信状态,在发现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同时,由于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清算期间,债权人如与公司签订相关商事合同,可能存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文/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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