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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民法典讲座 | 第151场:衢州市国资委“加快建设一流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冬阳和煦,暖意融融。2024年11月7日立冬之日上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受邀前往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为衢州市国资委主办的“加快建设一流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主讲民法典专题讲座。参与本次培训的人员包括衢州市属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国资中心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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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吴博士即阐述了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可或缺性,指出民法典之于我们,犹如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与我们交织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合同编更是民法典的重中之重,共计526条,占整部法典近半,如购买一瓶水涉及买卖合同,租赁房屋则关乎租赁合同。商业社会的核心在于交易,而交易之基石则为合同,所以说商业社会中无人能置身合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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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吴博士切入讲座正题——合同风险的防范。他首先剖析了合同风险产生的五大根源:一是合同内容本身存在问题,自然蕴含风险;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人性因素、大环境及国际形势变化等;三是思维局限性导致合同解读差异,进而引发风险;四是法律漏洞与变动亦不容忽视;五是司法实务中,律师或法官水平差异亦可能导致类案处理时产生截然不同的走向。在深入分析合同风险成因后,吴博士播放了一则幽默而深刻的视频,揭示了“塔西佗陷阱”现象,即公信力缺失之下,真话假话皆遭质疑,善行恶行均被怀疑,凸显了诚信在当今社会的珍贵。基于此背景,企业经营更应重视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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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吴博士结合其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从合同表达、管辖、签章及合同目的记载等方面,对合同风险进行了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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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吴博士指出合同表达本身即存在风险。中华文字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能导致天壤之别,如“还欠款100万元”之歧义,“前30天”与“30天前”之时间差异,以及“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之混淆等。他更以亲自处理的一起收购汽车4S店项目为例,将其中的“依据……所评估价格确定”改为“依据……所评估价格商定”,以及将“定金”改为“订金”;仅这两个字的修改,就为客户避免了600万元的损失,彰显了“一字千金”的价值。

其次,关于合同管辖风险,吴博士强调,法律外的因素有时亦影响纠纷处理,所以管辖问题亦是合同纠纷处理时的焦点问题。他以曾代理的相关案件为例:如在重庆某股权对赌协议纠纷中,五份协议中前四份约定仲裁,而最后一份却因采用工商部门的格式合同而约定为诉讼,致使双方围绕管辖展开激烈争夺;而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因管辖条款约定宽泛,商品交付地的法院均由管辖权,而商品交付恰又涉及不同省份不同地区,因而亦围绕立案及管辖权问题展开多轮博弈;可见,管辖问题实为纠纷处理时的兵家必争之地。

再者,合同签章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如吴博士曾代理的省属国企与三立、易园案,以及某上市公司所遭遇的大连诈骗案等,对所盖公章真伪性的鉴别就在根本上影响了案件的走向;合同签章的时间先后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比如吴博士曾代理的斯泰安案和太原案,均是因为当事人提前在合同上签章并且事后不取回合同原件,导致引发了重大的合同风险;此外,有时因疏忽大意可能还会发生自相矛盾的盖章行为,比如在吴博士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中,作为案涉关键证据的签证单上所盖之公章,竟然附有“用于签约签证无效”的字样,这就无疑会增加案件代理的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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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吴博士还着重强调了合同目的记载对案件处理的影响。以其所代理的某股权对赌纠纷案为例,正是基于合同目的与客观事实的根本性违反,方获胜诉。他进一步指出,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多达十一条,定金罚则条款即为典型,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合同目的不达亦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重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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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尾声,吴博士以“从垃圾桶里找到证据”等切身办案经历,提醒大家保管好相关资料原件的重要性,并强调,实践中,只要具备“具体明确”、“可执行”、“共同确认”等要素的文本,均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故应特别关注“会议纪要”、“报价清单”等非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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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多小时的讲座在吴博士深入浅出的讲解与精彩纷呈的案例分析中悄然落幕,与会者无不意犹未尽,深感此次讲座如沐春风、收获满满。

文/张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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