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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民律师接受都市快报采访:租女友受法律保护吗?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2月19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尚法

昨天,一则微博被网民疯狂转发,不少人评论这真是一则“奇闻”。

内容如下:去年春节,38岁江苏徐州未婚男高某发帖聘请女友过年,90后徐州籍女大学生谢某应征。回老家后两人同居一室,彼此把持不住,多次发生关系。年后谢某发现怀孕,做了人流,高某拒绝出钱,谢某寻求司法援助。经调解,高某赔偿3000元。

新闻出处为南京《现代快报》。

新闻说,徐州人高某38岁,剩男,一直在浙江打工。为此,父母隔三岔五地催他结婚。见实在无法推诿,高于是骗父母说在打工时找了一个女友,春节就带回家给父母瞧瞧。

去年春节前,为了向父母交差,高发了份“高价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帖子。看到帖子后,在徐州上学的90后大学生谢某,为了赚钱,便应聘了。

在高家过年期间,两人同居一室,彼此无法控制,很快便越过了“雷池”。几天后,谢拿到了酬金。高也继续外出打工,两人各奔东西。几个月后,谢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无奈之下,只好做了人流手术。但是多次电话联系,高却表示拒绝承担任何费用。今年春节前,得知高回家,谢找到了高,但对方态度还是如初。

无奈之下,谢到徐州鼓楼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2013年2月16日,该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当即予以受理,告知男方高某,对方怀孕并且人工流产是彼此的共同行为所造成,如让谢某独担后果,显然很不公平,即高某难辞其咎。最终当场达成协议:高某应承担一半以上3000元的赔偿责任。

昨天,记者致电徐州鼓楼区司法局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说确实有这么一回事。高承认和女孩发生了关系,并致使她怀孕。法援中心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高自愿赔偿给女孩3000元钱。

春节,对广大剩男剩女(未婚大龄青年)而言,几乎等同于一场“受难日”。父母以及亲朋好友的轮番轰炸,似乎不带个女友(或者男友)回家过年就是犯下了天大的罪过。

为了熬过这道坎,早在几年前,租个女友(或者男友)回家过年就已经不是件新鲜事了。淘宝上更是有大量的出租信息,剩男剩女们只要鼠标点点,网上付付款,一个活生生的、能陪自己回家过年的“女友”或者“男友”就搞定了。

租女友(男友)价格不菲。一般来说交通住宿费用都由租方承担,租金另付几千甚至上万元。内容包括:陪同回家过年、拎东西、陪对方父母拉家常看电视、串门等等。

租女友受法律保护吗?

杭州一位法官:

出租女友,乍一听是“租”,是个合同,像雇用也像是劳务关系,总之,有点似是而非的感觉。

但以我个人观点,我几乎可以肯定,这种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哪怕是白纸黑字双方都认可也无效。

合同生效一般有几个要件: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且不说租女友的行为可能违反公序良俗,引发诸多争议,单从合同的主体上说就不适格(注:法律上说的适格者即指“行为能力适格者”。行为能力适格者,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行为人)。租女友涉及人身关系,而人身关系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记者注:“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譬如和男友签订合同不许分手、离婚后和前妻签订合同不许其再婚等,都涉及人身关系,属于无效合同。)

一份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都无效。哪怕双方都自愿,从法律上讲也是不受保护的。

如果“女友”拿了钱又反悔了,不肯陪同回去过年,男方可以找她索要。但对方如果不肯返还,很可能就要吃哑巴亏了。

徐建民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出租女友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女性的歧视。还有出租男友的?男女平等,男女都一样,不能出租牟利。

这里的所谓“出租”,是一种牟利的经济交易行为。出租女友肯定不合法,人能出租吗?人能出租牟利吗?

真正的出租是一种合同关系,一方出租并收租金,一方承租并付租金。如果因为出租人而发生纠纷,这样的合同纠纷法院会受理吗?

这和雇用保姆什么的也有明显区别。雇用保姆是获取保姆的劳动服务,而租女友是为了在家人或者亲朋好友面前获取女方的某种超过一般异性朋友的感情服务。

就算签了所谓合同,这种合同也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况且,要具体怎么约定,做到怎样才像是对方的女朋友?如何鉴别对方完全履行了合同?如何举证?

退一万步讲,就算法院受理这样的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的是否履行,也没有标准可以界定。万一租来的女友拿了钱跑路了,建议男方向派出所报案,金额较大的话可能涉嫌诈骗。

所以,不要出租女友或者男友,也不要承租女友或者男友,否则带来的不愉快只有自己承担。

该不该给“女友”赔偿费

徐建民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从法律上讲,如果发生关系时女方是自愿的,就不存在哪方有过错的问题,造成的后果要自己承担。因为都是成年人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是已知的。

这件事情中,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强制权,顶多协调一下,男方自愿给女方钱。这是完全可以的。任何人自愿给他人钱,一般都是合法的行为,除非明知给他人钱用于非法活动。

这算不算卖淫嫖娼

杭州一位法官:

从报道里看,这绝对不是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肉体和金钱的交易,一般事先谈好价格,给钱,发生关系。租女友虽然不是有效的合同,但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男方付给女方钱还是支付其劳务费的,不是嫖资。双方既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没有因此讨价还价,那当然不算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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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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