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我所副主任徐霄燕作为浙江省消保委消费维权律师,接受浙江省消保委、今日早报、西湖之声、浙江消费维权网、浙江都市网邀请,为其联合调查发布的《2014汽车4S店三包实施状况调查报告》作法律点评。
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车主们也终于有了维权的正式法律依据。但是,汽车三包实施4个月以来,部分汽车经销商规避应尽的三包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有出现。为此,今年浙江省消保委联合今日早报、西湖之声、浙江都市网,共同开展了此次关于杭城4S店汽车三包实施状况的消费维权调查。
徐霄燕律师就调查中发现的不公平的免责事由、更换的配件不重新计算保修期等问题,从法律角度深度剖析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几乎所有的4S店都有关于客户不能在外擅自加装改装,否则不三包的问题。徐霄燕律师表示:“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的确规定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也就是说,这有两个条件:首先说明书要明示,第二个是损坏与加装改装要有因果关系。只有是因为消费者擅自加装改装等原因导致的损坏,4S店才能不三包。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拒绝三包。”
同时这次多媒体联合暗访调查中,记者们还发现超过73%的4S店仍存在以三包为由强制客户定期保养的问题,即非4S店保养不三包。对此,徐霄燕律师认为:“汽车三包第三十条规定只是提到,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没说必须在授权的4S店做保养。但这里有个举证的问题,我建议如果是在非4S店保养了,把每次保养的记录、发票等凭证留存一下,以防万一。”
最后,对于记者们发现的4S店明示更换的配件不重新计算保修期的问题,徐霄燕律师解答到:“虽然汽车三包规定里面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是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里面对此有明确规定,即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内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那么就应当按照浙江省办法来处理,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次,《2014汽车4S店三包实施状况调查报告》全文于2013年3月14日通过今日早报(2013年3月14日A0020版)、西湖之声、浙江消费维权网、浙江都市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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