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作者:记者林咏
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如何具体操作实施,法官和律师们仍面临诸多困惑。而今,这一问题在我省得到了切实的解决。
近日,由省高院委托省律协牵头起草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正式出台,并印发到全省法院。这意味着,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法院及律师都将有章可循。
吴清旺律师带头起草
2013年4月,省高院相关人员走访省律协时,双方就专家辅助人制度展开了热烈讨论。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虽然使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在立法上得到了确定,但由于规定比较抽象,从申请到通知出庭的很多细节,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院和代理律师都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现场,省律协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星韵律所主任吴清旺道出了办案中的难处。
吴清旺建议,申请和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体现,还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地位以及席位设置等。此话题一出,立刻引起了在座法官与律师们的共鸣,大家一致认为,应该出台相关规定统一处理这些问题。
最终,经过探讨,省高院、省律协双方就起草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审判指导意见达成初步意向,并由省高院委托省律协先行提出建议稿。省律协指定吴清旺律师牵头承担该项任务。
能够担此“大任”,吴清旺感到压力巨大。他说,一般审判指导意见都是由省高院研究室负责起草,这次能有机会让律师参与,是一种创新。
省律协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能受到省高院的委托起草重要指导意见,也证明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律师在参与立法与推动立法过程中,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
让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具操作性
如何让《纪要》具有操作性?这是吴清旺接到任务后,第一个想的问题。
为了让这份《纪要》实施起来“有血有肉”,他除了多次组织省律协相关律师讨论细节,还结合了自己的办案心得。
他举例说,曾经在一次民事诉讼中,他的当事人在委托了两位诉讼代理人之后,想再申请一位专家辅助人出庭,但是,法院认为专家辅助人应算为诉讼代理人之一,所以,要求之前的两位诉讼代理人退出一位才允许专家辅助人出庭。这正是因为条文内没有对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才导致了法院有这样的理解。 于是,在起草过程中,他首先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即“受当事人委托,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既不同于专家证人,也不能等同于诉讼代理人。
此外,专家辅助人制度还缺乏具体操作性。譬如,在实践中,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条件、时间,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意见效力等都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院仅靠着自己的理解和把握,很容易导致适用混乱。
对此,《纪要》明确,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就专家辅助人的证明材料及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决定。 《纪要》还详细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出庭时的座位,要求“设在法台侧前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与申请人同侧”。
同时,《纪要》中对专家辅助人专门知识的范围,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职能、地位的明确及其意见的效力等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从而让专家辅助人制度有了较强的实用性、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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