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余杭区法院对“等红灯竟成等死”一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
7月10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余杭区东湖南路万常村村委会前红绿灯路口,一辆面包车、小货车、越野车依次在等候红灯时,后面一辆工程车快速驶来,突然冲上马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侧翻。工程车头压住了小货车的车斗,砸伤面包车车尾,满满一车塘渣倾泻而下,把越野车深埋。
消防赶到营救,从越野车上救出一名受伤的中年男人,但他21岁的儿子当场死亡。(详见本报2011年7月11日都市热线版)
案发后,肇事司机谢某对被害人家属未做任何赔偿,被害人一方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肇事后,谢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他也当庭自愿认罪,法院据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刑1年10个月。
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指致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或全责)犯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指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单来说,如果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导致3人重伤,在司机没有逃逸的情况下,最多判3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往往一个或者多个家庭因此破碎。这样的量刑规定能不能足以安抚受害人的家人?还能不能对那些随便违反交通规则的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徐建民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二十年职业生涯。杭州市人民政府随行律师、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法律顾问。)
交通肇事的犯罪成本过低
提高量刑可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自1997年刑法以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没有变过,而目前的交通环境、社会环境已经和十多年前相比大不相同,量刑是否偏轻,这一点值得引起大家的关注。
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处罚上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要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驾驶员主观上不是故意要撞人的,他们并不想发生车祸,更不想撞伤人、撞死人,而是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了惨剧。所以对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要低很多,这一点也无可厚非。
但必须注意到,10多年前的交通环境和现在已经大不相同了。十多年前,街上车辆并不多,而现在车子实在太多太多了,走到街上,到处都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比以前提高了很多。
这样一种经常发生的犯罪类型,法律的处罚力度却没有变化。撞死了人,只判3年,赔偿好的话甚至可以判缓刑,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样的犯罪成本是不高的。
时代进步了,人们对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保障也更加关注。如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能提高,相信也是对生命的更加尊重。
事实上,我们的有关部门也已经对此有所注意了。以前交通肇事判个缓刑是很普遍的情况,但2009年8月,省高院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案,如果是醉驾致人死亡或者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诸多恶劣行为,不适用缓刑。这就避免了缓刑使用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也是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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