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志刚
今年2月开始,律师刘平一直关注着安徽少女周岩遭毁容案的消息。
当时,网友热议,媒体关注,曾让刘平担心局面失控,造成舆论审判。随后,周岩筹得80多万元善款,得到一家基金会援助,到北京疗伤。
今年全国“两会”开幕后,有政协委员去看望周岩,并提议“对毁容案的行凶者加大惩罚、增加精神赔偿”(详见本报今天B02版)。
对此,都市快报邀请两位高级律师解读这类案件背后的法律焦点问题。
手段特别残忍 造成严重伤残
陶某可能获刑10年以上
“惨案背后是两个受害的家庭。”刘平说,看到周岩的惨剧,他一直很难受。
作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民商法律部主任、高级律师,刘平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关注案件。
刘平认为,行凶者陶某涉嫌刑事犯罪,当地公安部门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准确。
他说,从媒体报道看,陶某用打火机油泼洒焚烧周岩,担心事情败露还言语威胁当事人。他认为,陶某应有主观作案心态,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毁容的动机。
刘平说,周岩头部、面部等严重烧伤,一只耳朵烧毁等伤情,按轻重伤的划分标准,定性为重伤应毫无疑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轻重伤划分标准:轻伤,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可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平说,分析案情,陶某的行为符合第三条。考虑到陶某是未成年人(案发时17周岁),按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或死缓,陶某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杭州也有类似案例
行凶者被判处死刑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徐建民,也一直在关注周岩遭毁容案。
徐建民说,10年前,杭州也曾发生相似案件,他是那起毁容案行凶者的辩护律师。
徐建民回顾了案件经过:一对情侣恋爱了半年后,女孩认为男孩约束她太多提出分手,双方多次争吵。
女孩报警,派出所答应调解,第二天,两人来到辖区派出所,事前男孩用搪瓷茶杯装好了硝酸,用毛巾裹着。
民警开会离开间隙,两人再次争吵,丧失理智的男孩将硝酸泼到女孩脸上。
那年女孩20岁,男孩22岁。
女孩经抢救保住性命,但脸部严重烧伤,鉴定为重伤和重度伤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行凶男孩死刑。
徐建民多次到看守所看男孩。男孩说:“爱她,不允许被人家抢走,自己一糊涂犯下大错。”
一审判决死刑后,男孩枕着判决书入睡,并向律师求救。
徐建民说,虽然男孩犯了罪,但他有权申诉,有权请律师获得辩护,提供有力证据为自己开脱。
他想通过辩护让男孩获得死刑缓期执行。
“缓刑就是为保他命。”徐建民说,当时的辩护理由是,男孩没有前科,原始动机是爱女孩,采取方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
徐建民说,行凶男孩家属希望通过民事赔偿,获得女孩谅解;男孩也多次提出死缓或有期徒刑期满后,照顾女孩一辈子,来减轻罪责,但双方没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认定他符合“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法定标准,判处死刑,当年秋季执行。
周岩遭毁容案事发半年后被曝光,一个原因是双方在民事赔偿上未达成一致。
陶某监护人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最大限度赔偿 可能会减刑
刘平说,陶某伤害周岩是刑事案件,国家公诉机关已代周岩起诉。
周岩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按照刑法,在国家公诉机关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提出附带民事责任,提出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索要的物质赔偿。
受害人周岩,被烧伤后,医疗费用很高。前期治疗是保命,然后通过植皮、整容等手术恢复美观。
刘平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整容费应该包括在医疗费之内。这些都是实际的和必然的损失。
“脸上疤痕,可能要陪她一生。”刘平说,对女孩这是相当残酷的,康复后的生活和就业,还要面临后续治疗和康复的费用,可能超过百万元。
陶某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因监护不力,应承担民事责任。
刘平说,从刑事犯罪上说,不能指责陶的父母,但他们在民事上应尽最大能力赔偿。
从法律角度,监护人通过最大限度赔偿,征得受害人原谅和理解,可能会起到减刑作用。
陶某若获刑罚
法院很难支持精神赔偿
“精神赔偿可以提,但按现行法律,很难获得支持。”刘平说。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为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限于“遭受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则不列入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刘平说,也有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但法院不受理。“本案一旦追究陶某刑事责任,受害者周岩或将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感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所有途径堵死了。”
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更多的是精神伤害,比如强奸案、侮辱案、诽谤案、诬告陷害案,还有毁容行为等,如果仅赔偿物质损失,远远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不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不公平。
刘平还分析,刑事案件不能提起精神赔偿产生一个怪圈:如果伤害案只是轻微伤,达不到刑事犯罪,在民事侵权的范围内,伤害得越重,赔偿得越多,受害人也可以要精神赔偿;如果伤害程度严重到构成犯罪,赔偿却少了,因为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要慎重
激发人们痛恨暴力而不是激发暴力情绪
刘平说,毁容案双方都是未成年人,都应得到保护。
法律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但也应保护当事人。比如,案件中行凶者陶某,案发时没到18岁,公安机关讯问时,应通知他的监护人在场;媒体报道时,涉案当事人不应披露全名、住址和图像(编者注:周岩遭毁容案中,周岩已被公众熟知,本报未作匿名处理)。
刘平说,实际上,陶某的名字被公布,网友还搜出了他的学校、家庭等,都是对他的伤害和侵权,违反未成年保护法。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建议不公开。
他还说,之前,这起案件还被贴上了“官二代”和“富二代”标签,容易煽动民众情绪,真相可能被误察。
刘平认为,媒体舆论太过关注案件,会让法官的自由心证受到或多或少影响。他希望媒体客观报道,不炒作、诬蔑、诽谤、或人身攻击。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陶某不应该成为安抚民意而被抛出的牺牲品。
“媒体的报道应激发人们对暴力的痛恨,而不是激发人们‘以牙还牙’的暴力情绪。”刘平说。
刘平提议,应从“打捞理性的声音”去看这个案子,拿证据、用法律说话,应成为处理一些比较极端的纠纷和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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