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晚11点,艮山东路机场路口附近发生一起车祸。肇事车车主和同事聚会喝了酒,请了个出租车司机代驾,没想到他开车把人撞了。伤者是一个骑自行车的小伙,22岁。
小伙被送往医院抢救,肇事车车主和代驾司机商量筹钱,就责任问题争论不休,代驾司机说,他只是个工具,车是车主的,他只是帮忙开开而已。(昨日快报报道)
代驾撞了人,到底谁来负责?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律师:首先要看交通事故认定的结果。如果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代驾司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受害人死亡,那么代驾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涉嫌交通肇事罪了。
如果代驾司机负事故的全责或主要责任,但受害人只是受伤了,那么这个代驾司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明确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类似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要首先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代驾司机收了车主的钱,受其委托,帮其开车,就应当负责。哪怕不收钱,不是专业的代驾,只是帮忙开车的一个朋友,开车撞了人,驾驶员有过错的话,该负责还得负责。如果保险公司赔的钱还不够,剩余的部分就由驾驶员本人来赔。
但如果在事故中,肇事车主本身也有过错。比如说,车子明明刹车坏掉了,但是车主没有告知驾驶员。之后因为刹车的缘故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肇事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驾司机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
肇事车主完全没有过错的话,责任需由代驾一方承担。
承担责任的是不是就一定是代驾司机本人呢?
徐建民律师说:这也要视情况而定。
比如说,代驾司机是由专门的代驾公司指派,在代驾的过程中出了车祸,而且事故认定他具有过错,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视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是代驾公司,而非代驾司机个人。公司赔偿后,可再向代驾司机本人进行追偿。
但如果代驾司机是以个人身份进行代驾,不隶属任何一个单位,那么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就是他本人。
新闻报道中的这起交通事故,情况又有些特殊。从事代驾的是一个出租车司机。那么,究竟他的代驾行为属不属于职务行为?
我认为,如果他收下代驾费用后,车主向他索要发票,他出具了一张出租车发票,那么这就涉嫌职务行为了。受害人如果追究起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出租车公司,而非出租车司机本人。不过,因为他以代驾的形式收取出租车的营运收费,严重违反了出租车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公司可以事后向他追偿这笔费用。
如果出租车司机没有出具出租车公司的发票,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是纯粹的揽私活儿,出了事要自己负责。
所以,总结来说,受害人如果要保全自己的利益,减少自己的损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更多的人告进去: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车主、驾驶员本人。(车主如果没有过错,法院自然会判其不承担责任)
而肇事车主本人,如果他的车辆有损害,比如说,他的车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撞坏了,自然,他的保险公司会赔,不够的部分,应由具有过错的驾驶员来赔偿。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E-mail:xyxylaw@163.com.com
浙ICP备11031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