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折抢钻石,欣喜若狂
杭州的徐小姐经朋友介绍,知道了浙江M珠宝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并注册了会员,不时上去逛逛。M公司推出了每周6颗的超低价裸钻,宣称要“挑战裸钻低价极限”,知道了这个活动,徐小姐就更加频繁地关注M公司网站,尤其是到了每周一上午10点10分发布特价钻石的时候,徐小姐总是守在电脑前,满心希望“抢”一颗称心的低价钻石。到了6月28日,徐小姐再次登陆M公司网站时,她发现了一颗让她心动的裸钻,1.7克拉的圆钻,原价111067元,现价只要10100元。这样的降价幅度,不但挑战了价格的极限,也打破了徐小姐心里的犹豫。于是在连钻石的实物都没看到一眼的情况下,徐小姐怀着紧张的心情,在M公司网站下单,并立即用支付宝把全款付清。等完成了这一切,徐小姐总算松一口气,就等着心仪的钻石上门了。
商家不认账,一盆冷水
可是,让徐小姐没想到的是,等她付完钱,一切都变了。M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徐小姐,钻石标错价了,不是10100元而是要10万多!这样的变故让徐小姐大吃了一惊,可当她拿着M公司网站上“点击‘单买钻石’按钮,完整填写订单信息并提交完毕,全额付款后本钻石即为您所有”的规定与M公司客服人员交涉时,对方仅仅是以一句“标错价了”推脱,想要钻石,除非再补9万块钱来。
正当徐小姐郁闷不已的时候,让她更加郁闷的事情发生了。M公司网站上徐小姐“订单管理”中已经完成付款等待送货的订单变了,不但交易状态变成了未付款,连商品的价格也改成了10万多。这时徐小姐才惊觉,她买下了钻石,付了10100元的全款,现在却连一点痕迹都没留下,别说没有拿到钻石,没有发票收据,甚至连封email都没有,全部的信息都保存在M公司网站上,而这些信息已经被篡改得不留痕迹了。
不甘愿吃亏,诉上法庭
面对这样的结果,徐小姐觉得非常气愤,钻石一眼没看到,证书完全没验证,一下子就打出10100元,凭的就是对M公司这样大企业的信任。没想到,现在M公司价格底线不去挑战,却开始挑战消费者的信任底线,成交拒不送货还篡改交易记录,让徐小姐彻底寒心。
于是徐小姐找到我,我与唐炳洪副主任一起接受了本案的委托,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评析】
一、本案徐小姐与M公司之间买卖“1.7克拉钻石”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徐小姐于2010年6月28日,于M公司官方网站上参与“M公司精品裸钻全年超低价抢购销售,每周6颗,挑战裸钻低价极限”促销活动,购买了商品“1.700克拉圆形钻石”,并于拍卖成功后,立即通过徐小姐指定的支付宝(www.alipay.com)在线支付平台成功支付了货款10100元。至此,徐小姐按照M公司设定的交易模式,与M公司成立了合同并生效,且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且根据电话录音,M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承认徐小姐购买成功的事实,只是一直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
二、徐小姐与M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构成重大误解
徐小姐与M公司之间的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达成,且双方的合意没有任何协商或谈判的过程。仅仅由M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给出钻石的数量及质量(即4C——克拉数、切工、颜色、净度)要素,以及严格的限时限量的“抢钻”购买程序等信息作为要约,而徐小姐在无法对上述产品信息进行任何核实的前提下,点击购买并先行付款。这样的交易过程,徐小姐的意思表示仅仅是点击了“单买钻石”的按钮,就M公司的要约给出了最简单明确的承诺,所以M公司不存在对徐小姐的意思表示产生误解的可能,更遑论重大误解。
同样,M公司也不可能对于交易产生错误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对价格的误解并不包括在上述规定中,所以无论M公司是否标错价格,都不构成错误认识。
即便认为《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包括对价格的错误认识,M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M公司在标明10100元的价格时产生了错误认识。M公司既然在宣传中使用了“挑战裸钻低价极限”的描述,那么在限时限量销售的前提下,以宣传为促销为目的,以低于商品进货价格或类似商品通常价格的价格进行销售是完全合理的,无法因其价格优惠就认定为存在标价错误,否则这将为所有举办低价促销活动的商家提供反悔的借口。
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徐小姐是在无法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任何核对的情况下,与M公司达成合同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而徐小姐之所以自愿进入这个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关系,完全是出于对M公司作为大型珠宝销售公司的信赖,而面对这样的信赖,M公司有义务更加谨慎地处理与徐小姐及其他消费者的合同关系。而现在M公司的行为不但辜负甚至利用了徐小姐的信任,而且利用其掌握网站信息的优势,篡改了徐小姐在M公司官方网站上的订单,明显具有恶意,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原M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构成显失公平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徐小姐与M公司之间,M公司作为普通消费者,明显处于信息、经验等方面的劣势,没有也不可能致使M公司与之签订针对M公司不公平的合同。所以无论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否低于商品进货价格或类似商品通常价格,M公司作为优势的一方,都无权主张合同构成显示公平。所以,本合同不构成显失公平。
四、M公司对合同标的物的低价销售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环绕在我们的身边。从高端的大商场开始,杭州解百就推出过活动,“满400元减340元,实付500元送120元赠券,刷指定银行卡满500元送50元赠券,商场还特别推出了一档活动,满2010元送价值118元新年祈福礼券1张,如果把这些活动都算到一起,差不多相当于打了1.4折。”这并不是罕见的特殊折扣,而是每到节假日,各大商场常会齐齐上演的促销大戏。而灵活多变的网络平台上,促销的折扣就更加惊人,随便进入淘宝网的“秒杀帮”社区,就可以看到整理好的“秒杀”活动资料,而最惊人的秒杀莫过于浙江树人大学大二学生以1元钱的价格购买盗“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沙河堡片区南四地块万科金润华府楼盘内的一套商品房”,其优惠幅度达到百万分之一。虽然M公司的“抢钻”活动和“秒杀”不同,但是M公司应该对“秒杀”并不陌生,因为淘宝曾经推出过1元“秒杀”杂志及钻石的活动,而活动中的钻石就是由M公司提供的,这项活动的优惠幅度达到两千分之一。关于以上这些优惠幅度类似或者超过M公司的促销活动的资料,徐小姐并不准备作为证据提交,因为这不是证据,而是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属于常识。M公司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在活动办完了,宣传效果达到后,就以价格不合理,标错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更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徐小姐与M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生效,M公司应履行其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即钻石。
【大结局】
在提交了诉状之后,除了准备开庭之外,我们还积极联系了媒体,报道本案,《民生996》、《市场导报》、《腾讯财经》及很多专业珠宝网站都采编或转载了这一案件的详细情况,这样涉及新兴网络交易模式,并与保护消费者切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案件一经报道,在社会上就引起了相当程度的关注。
而就在我们准备妥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前三天,案件的形势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M公司的主管副总在通过媒体得知了此事之后,连夜赶回杭州,进行和解。最后,在我的协调下,M公司向徐小姐交付了其拍下的钻石,并主动承担了所有诉讼、律师及公证费用,这一案件以最完满的形式得以解决。事后,徐小姐为表示她的感谢,向事务所赠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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