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建民
原告、被告,是每个律师常常要面对的工作对象。但,原告是一个出生仅100余天的男婴,可能很少会有律师能碰到,可我就碰到过。
一天下午3时左右,杭城某厂宿舍,出生仅3个月余的男婴巍巍,躺在被窝里,在外婆柔柔地哄睡声中,进入梦乡。见外孙睡熟,外婆准备抽身干点家务活。为防外孙从床上滚落下来,她专门用一张木凳抵在床边,并随手将供外孙取暖用的磁性电子暖手器放在凳子上。谁知巍巍稍稍一动,身上的被子滑向床边,正好盖着床边凳子上的暖手器。她走出房间干家务活不到半个小时,灾难发生了—–外孙睡的房间浓烟滚滚,吓得她大声呼救,“着火啦,快救人啊。。。
厂里的工人,闻声迅速赶来,冲进浓烟滚滚的房间,发现没有明火燃烧,而是干烤焦燃。眼前,胶木外壳的暖手器烤焦变形,木凳面板和盖在巍巍身上的被子一片焦糊。让人惊骇的是,巍巍已面目全非,整个头部象一团焦炭。外孙被人从房间抱出来后,门口的外婆一看,晕厥过去。
巍巍被送到专治烧伤的医院抢救,经检查,伤在头部,烧伤面积达62%,深达颅骨,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
消防部门的勘查还原是,由暖手器引燃木凳,再由木凳引燃被子,最后烧着了巍巍头部。
暖手器是巍巍父亲工作的车间从产生暖手器的厂家买来,作为福利分发给每个职工的。出事后,巍巍父母和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因意见无法一致,无果。巍巍父母慕名找到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委托徐建民律师维护巍巍的合法权益。听了巍巍父母的述说,徐建民律师当即判断,这是一起产品质量侵权事故,暖手器的质量鉴定至关重要。果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暖手器为不合格产品。拿到这份证据后,徐建民律师开始着手准备,状告暖手器的产生厂家。徐律师首先到医院看望了巍巍,并找主治医生了解病情,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写了起诉状,原告是巍巍,法定监护人是巍巍的父母,被告是暖手器产生厂家,诉讼请求是赔偿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等。诉状递交法院后,经审查很快就立案,进入审理程序。
当年3月15日,法院有意安排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消费者的特殊日子,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巍巍状告暖手器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
遗憾的是,开庭前,小巍巍因伤重不治身亡,只能变更他的父母为原告。诉讼请求增加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 15”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产品质量侵权至人死亡案,引来许多媒体记者和公民旁听。徐律师庭上陈述,暖手器说明书注明:“选用阻燃木外壳,绝缘可靠,使用安全”。《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应当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被告的产品暖手器,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法庭开庭调查和几轮激烈辨论,法庭归纳:被告生产的暖手器质量存在明显缺陷,产品本身存在着妨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使用说明书上也没有明显的警示,该产品还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而原告对幼子疏于监护,也有一定 责任。最后,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巍巍是我代理过的最小的原告,很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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