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建民
杀人偿命,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往往觉得,杀人犯判死刑是常态,辩护人再怎么辩,都是空辩。事实并非这样,我曾经辩护两个故意杀人案的微心得。
案例一、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老乡也是工友和酒友。某日,中餐两人喝酒,各喝一瓶九量的45度白酒,晚餐又各喝了一瓶九量的45度白酒。一同回到工地宿舍,因记工单如何记录之事口角几句,被告人随手拿起地上的榔头砸被害人脑部致死。我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与审判长熟悉,在他办公室边阅卷边聊案件。了解案情后,习惯的提出,这个被告人杀人事实是很清楚的,但杀人的起因,社会危害性不恶劣也就是说人身社会危害性不恶劣。这样的被告人属可杀可不杀的典型范畴,而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是一惯的司法实践。审判长没有反对,笑笑点头,案件还没有开庭。
微心得:被告人不杀的可能性存在。因为杀人的起因或者说为什么杀人虽然不影响定罪,但肯定影响量刑,尤其是死刑的适用。案件尚未开庭,看结果吧。
案例二、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两被告人是表兄弟来杭旅游。市中心马路停着一辆某机关专车,司机一人坐着。弟拉车门进人,一刀刺中司机腹部。哥紧跟进入驾车离开杭城。途中司机手捂腹部多次求饶哥停车,哥不理。司机大量内出血死亡。两被告人将尸体抬荒地浇上汽油焚尸。第一被告人弟,第二被告人哥。一、二审判决两被告人杀人焚尸手段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均判死刑,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我是弟的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造成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提出两被告人有明显的不同。弟虽然捅刺一刀腹部,但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结果,是哥驾车在司机求饶停车的情形下不停,导致司机长时间内出血死亡。在死亡的结果上,哥的责任比弟重。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刑罚原则,两被告人都杀头不公。死刑复核结果:哥执行,弟改判。
微心得:故意杀人,在实在没有辩点的情况下,如果是共同犯罪,就要针对造成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小上试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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