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清旺 来源:吴清旺律师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正式生效有半个月了,叫好声、叫骂声此起彼伏,正反两方意见都很激烈,作为法律人以及婚姻圈中人,忍不住说两句。
反对派以丈母娘们为杰出代表,支持派倒有点复杂,有的是男权主义,有的则是男女平等的倡导者,有的则是法律实用主义者。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女方是弱者,需要特别保护,该解释削弱了女方的权利,削弱了法律对男方干坏事的物质制约乃至惩罚,助长了男方尤其是大款们的放肆。他们给婚姻法赋予了过多的期望。支持者的理由则认为男女平等、意思自治是基本原则,也是世界立法趋势,而且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也有弊端,需要适当借助夫妻财产分别制以及约定财产所有制的一些机制来修正,方能体现权利的公正性。当然,支持者还有一个非常务实的理由,该解释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司法不统一,以及法官裁判的任意性。
道理说说都简单,遇到具体的个人,理解就不一样那,尤其是在男强女弱、道德沦丧的大背景下,男方不仅财力占优,品行却不领先时,女方往往觉得自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作为一直以来被人视为妇女保障法的婚姻法,也渐渐开始趋于中性。
当然,在我国相当多的城市里,女权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弱,相信在世界上也不是那么地位低,甚至“气管炎”的人数也不在少数,女方买房、女方工资高于男生也越来越不稀奇,虽然,由于生理、观念等原因,就业歧视、家庭暴力等妇女权益受侵犯还经常出现,但并不排斥制定专门的妇女维权法律来保护。说白了,对解释三的反对无非是财产归属规则的改变(确切说是进一步明确),而不能就此一定推导出该解释鼓励男人包二奶。
很多人感叹,钱多了,纠纷也多了。的确,经常是钱惹的祸。没钱的时候,也就不会因财产分割而发生纠纷。当然,社会进步不排斥财富的增长,但当GDP成为好与坏、成功与否唯一标准时,道德便沦丧了,情感便劣后了,尊严消褪了。纯粹的爱情已经不存在了,微博上流行:你若相信纯粹爱情,你就等着净身出户吧!如此这般,再好的法律也挽救不了美好的爱情!靠这样维护的婚姻也只是两个各怀鬼胎的奸商之间的博弈!
弱者要维权。不仅在财产上,也再尊严上,还要在观念上。遇到负心郎,也是迫不得已,或运气不好。但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的多种维权途径,善于运用意思自治的约定财产归属,既然是相爱而结合,虽然走到离婚,但总有心爱的时候,现在盛行的房产加名也不失一种保护的方式。其实,房产若真是人家结婚前用父母一生积蓄购买的,如果转眼变为小夫妻双方,而昔日恩爱的小夫妻,结婚不久便离婚,别说感情伤害,即使财产归属,让掏尽一生积蓄买房的一方父母情何以堪?!这难道公平吗?相反,是女方买房,这不是侵犯妇女权益吗?
正因如此,我觉得某些大众对解释三的反应有些过度了。爱情、婚姻离不开物质(我读大学时针对流行的马克思爱情说曾写过一篇:《婚姻的基础是经济》,我强调的是与周围环境相匹配的夫妻生活基本物质保障是婚姻关系维系的最基本的基础),但唯物质的婚姻也是无趣和痛苦的,婚姻的经营离不开方方面面,为什么现在物质条件好了反而找不到爱情了呢?这不恰恰证明物质并不是我们失去的核心?!
当然,婚姻法律制度尚有重大缺陷,之所以认为司法解释(三)对女方(通常被理解为弱者)不利,很大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对离婚时一方为此而大大降低的生活现状未能给予足够的考虑,而仅仅从生存的最低限度规定了“适当帮助”【即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相比于经常耳闻的西方婚姻制度中,夫妻离婚时,一方(通常是南方)往往要对女方支付巨额扶养费,以至于不得不慎重考虑离婚的决定。这个制度不仅是让人们对离婚觉得慎重,更重要的还在于考虑到对方因离婚而使她/他的生活与婚前发生大幅度降低,或生活困难。虽然,该制度渐渐地从以往传统的惩罚“过错”变为如今的客观“需要”,但绝不等同于狭隘的“困难”。生活困难显然是生存权的意义,社会责任之一部分,而需要则是考虑如何消除当事人因离婚而带来的经济上、就业方面等生活上的负面影响,使之能够过一个如同往常一样有尊严的生活。当然,具体的考量因素有多个具体因素。这样的扶养费给付制度,远比婚姻法第42条实用得多,也可以大大缓解人们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的担忧。
然而,无论如何,婚姻不是法律本身,生活不能全寄托于法律,更不能将男人变坏归咎于这样一部司法解释。它的负荷是有限的,不可能承载太多的期望。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E-mail:xyxylaw@163.com.com
浙ICP备11031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