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下午,星韵所部分律师探讨刑事辩护思路。本次周五例会由周建伟律师主持。
例会上,周建伟律师提出了“要不要刑辩”“刑辩给谁听”“刑辩律师之路线选择”“刑辩工作的三性”“庭审辩护主要层面”“刑辩风险防范”等问题。
要不要刑辩
在包青天传统文化背景下,程序正义、制衡理念、通过控辩对抗、程序公正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实际仍然漫长。但是,无论如何,刑辩工作有着客观需要,事实上发挥着通过有效辩护,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不仅如此,我国已经在《联合国政治和公民权利公约》上签字,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保障人权,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实质上具有指标意义。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保障,一般公民的基本人权自然就可以得到保障。这好比,一个木桶。木桶里的水能装多少,并不取决于最长那条木块,而是取决于最短的木块。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就是最短的那块木条。为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辩护实质上是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检察院兼具指控和法律监督的职能。尽管如此,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到了法院阶段,就主要是履行指控的职能。在庭审中,作为辩护人的刑辩律师,站在被告人一边,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持和控方的庭审力量平衡。在个案中,刑辩律师的参与,对于确保被告人得到有效辩护,发挥着积极作用。
刑辩说给谁
刑事辩护首先是给法官听,让法官充分听取辩方意见。法官作为裁判者,兼听则明。在庭上,一个负责人的法官其实应该重视律师的意见。
刑事辩护其次是说给公诉人听,让公诉人听的目的并不在于驳倒公诉人。其实,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起诉指控,客观上没有必要驳倒公诉人。说给公诉人听,还是在于一定程度上说服公诉人,避免可能的抗诉。公诉人不认同难免,着重在于让法官听取,根本目的是还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
刑事辩护最后是说给当事人或者家属听。在的确是有罪的情况下,其实,每一个案件的发生总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总存在着可惜、值得同情的点点滴滴。当事人和家属有一个情绪抚慰的心理需要,说说一定的社会客观原因,一定程度上表示同情或者说可惜,有利于消除敌对,消除社会对抗,其实,最后还有利于社会稳定。
刑辩工作的三性:职业性、专业性、事业性。
庭审辩护主要层面:
2011年9月5日,最高检发布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格式,值得刑辩律师学习。关于这一点,省刑委会主任徐宗新律师也曾在微博上这样建议过。
公诉审查报告格式内容,其实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用来准备庭审的思路。其中的内容,实质上辩护人同样可以一一用来审查案件,从而整理出一个刑事辩护的工作思路。
特别是公诉审查报告格式其中一项是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包括辩护人意见。值得刑辩律师重视!
基本思路如下:
证据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基本原则、量刑情节
证据裁判主义的理解和把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
刑辩工作的风险防控
避免“被涉嫌”,认识到“涉嫌”标准和“定罪”标准的区别,重视刑事风险防范。当前形势下,有必要牢记刑法306条、刑诉法38条。
会见风险 纸条风险 传话风险
接待风险 帮助串供风险妨碍作证风险伪证风险
阅卷材料风险 泄密风险 媒体操作风险
调查取证风险 把握证人趋利避害的人性弱点 妨碍作证风险 伪证风险
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党支部书记徐建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小明律师、资深律师常健、以及所里部分年轻律师邓璐璐、叶舒、范莹莹、梁宵等参加了本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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