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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任吴清旺主任讲座鼓励“善写者昌”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1月10日

文 | 刘云波

“写作首先是练习一种与社会、与人沟通的方式,如果学会了很好的写作技能的话,实际上就学会了一种与人沟通的方式,学会了一种与世界对话的方式——这是健康人生的重要开端。”

——————《写作:与世界对话》余秋雨

2017年1月9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召开了2016年度杭州律师记者团、通讯员工作会议,并邀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清旺博士为与会的全市各大律师事务所记者团成员和通讯员作关于“通讯写作技巧指导与交流”的讲座。吴清旺博士从“为什么要写作”、“写什么”、“怎么写”,以及摄影配图等方面谈了许多对通讯或者动态写作的有益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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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自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网页、微博、微信等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途径,那么笔杆子的宣传优势就愈发明显,一篇优秀的文章不仅能把自己律所的专业优势告诉别人,同时更能把作者本人的特点传达给同行。“啊,我听过你的名字!”“啊,我看过你的报道!”“你的那篇文章对我有很多启发!”“你们的律所在这个专业领域的活动很丰富呀!”以上这些话都是律师同仁们聚会时经常听到的,而这恰恰是写作和宣传带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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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旺博士在讲座中反复强调“善写者昌”。所谓“善写者昌”,用最朴实的话来说就是擅长写作的人往往更容易脱颖而出。如今,写作不仅仅是一项文字游戏,更是一门综合艺术,它包含着你运用文字的能力、你的知识面、你的思想深度和广度、你的逻辑思维能力,考验着你的摄影技巧和配图的能力,同时体现着你的审美情趣。

而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来说,本文开头余秋雨在书中的那段话又显得意义尤为深刻,写作首先是练习一种与社会、与人沟通的方式,更深一层来说则是一种与世界对话的方式。写作一方面不断训练我们作为法律人应有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我们的知识面,另一方面更进一步鞭策我们去关心民族和社会,关心我们的世界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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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阳货》中有言:“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东汉学者郑玄在《毛诗传笺》中注释为“诗者,兴观群怨,观风俗之盛衰”。因此,我们小小的一篇动态或者通讯,也未见得没有价值。

此处引古人牙慧以与律师界同仁、诸记者、通讯员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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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988年被国家司法部授予“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吴清旺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民商法博士,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刘云波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武汉大学文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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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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