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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徐涛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作客杭州日报新闻会客厅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月06日

嘉宾:

李永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

徐涛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新的刑诉法要支持“秘密拘捕”?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秘密窃听”来办案子吗?

法院不再强制近亲属到庭指认亲人犯罪,国家不再提倡大义灭亲了?

……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且在一个月内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尽管这是一部针对刑事诉讼的专业性程序法,网上对它的讨论却非常热烈。

截至昨天19:00,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已经收到了近40000份建议,相当于每天都有10000份建议提出。

本期滚动新闻会客厅邀请到了刑诉法学者和律师来讨论这部《草案》,其中的李永红副教授还就此次《草案》相关内容向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提交了十条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大义灭亲不被提倡

主持人:草案里新增了这么一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也就说,法院不再强制近亲属到庭指证自己的亲人犯罪?

李永红: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为了注重家庭伦理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亲亲是可以相隐的。也就是说,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犯罪行为是不能来指控的。现在《草案》里出现这样一个规定,说明国家立法其实也是基于对最基本的人伦关系的重视。法律固然重要,但亲情也不可忽视。

徐涛:这条规定是从法理转变成情理。配偶、父母、子女,如果你要让他出庭当面指证自己的亲人犯罪,是非常残忍的。新规定如果通过并实施将是人性化的一种延续,这种修改的进步很大。

建议“秘密拘捕”严格审批

主持人:《草案》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将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一,无法通知;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三,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四,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很多人都说太可怕了,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属?

李永红:草案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符合特定情形者可以不通知家属,被称为秘密拘捕,引发公众担心。但这一规定有它重要意义,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通知家属可能对严重犯罪的全案侦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认为:通知家属是原则,不予通知是例外,如果例外成常态,那么原则必被破坏。

徐涛:我觉得这个条文的表述有待进一步修正。拘捕时不通知家属这个决定,需要一个严格的审批程序。

侦查机关“窃听”合法?

主持人:《草案》新增“技侦手段”有关条文,这是刑诉法首次提到技侦手段。所谓技侦手段,就是指办案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窃听”吗?

李永红:技侦手段跟窃听不能画等号,但这种手段在办案中确实是不为人知的。原来没有法律化时,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材料是不能直接做证据的。过去事实上存在的技侦手段现在法律化了,让它从幕后走到台前,符合法制化的潮流。

徐涛:技术侦查有个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草案》比较好的就是限定仅在侦办几种严重犯罪时使用。

“被精神病”现象将大大减少

主持人:“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这个新法条的出现,是不是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被精神病”现象有关?

李永红:是的,这个修改是重大的进步。刑法规定精神病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由政府负责治疗的话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权是单向的支配权力,容易产生“被精神病”的情况。

而《草案》把它变成一个司法程序,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后,要对他强制治疗必须要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来判定,并由专业机构负责治疗,并且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它是一个多元主体相互监督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这个规定如果实施,将大大减少“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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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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