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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律师担任建德市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工作纪要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月07日


    2011年1月26日,停产五个月的建镍公司又恢复了生产,
曾经历过两次破产清算的职工因本次为破产重整而不再担心下岗。


星韵律师、建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寿昌镇的领导与建镍公司职工就企业破产重整进行座谈。

    2011年5月,建德法院审理的建镍公司破产重整案,历时八个月,初步画上了句号。18日上午,建德法院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解除臧鸣芳持有的建德市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镍公司”)股权查封的民事裁定书送达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下午,建镍公司管理人随即办妥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建镍公司在新的股东及管理层的经营下开始了新的创业之路。
    一、股东弃企逃债,公司面临第三次破产
    建镍公司的厂址前身为创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原国家冶金部下属大型国有企业浙江横山铁合金厂之二分厂。建镍公司的老职工已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经历了浙江横山铁合金厂及其继任者之一杭州亚通特钢有限公司二次破产清算。建镍公司系由二位自然人出资于2006年3月24日设立,注册资本两亿元。公司座落于浙江省建德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197464.20平方米,建筑面积17988.40平方米,在册职工428人。公司主要从事镍铁合金的生产、销售。
    因经营不善,又遇上国际金融危机,镍铁和镍矿价格暴跌,导致严重亏损,加上控股股东身患绝症住院治疗,2010年8月中、下旬,公司主要高管人员、财务人员相继离岗。9月2日,全面停产,职工面临第三次破产清算。部分职工即到当地政府上访,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退还集资款、补缴社会保险等;部分债权人哄抢公司财产。
    二、破解诸多难题,成功实现破产重整
    2010年10月9日,建德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建镍公司破产重整案。由于股东弃企逃债,债务金额巨大,员工人数多,加上企业生产本身的特殊性,管理人在参与破产重整的工作中遇到了诸多难题,终于在当地政府、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各方配合下逐一解决。
    (一)诉讼保全,破解管理人 “入门”难题
    在债务人弃企逃债、相关人员又拒不配合办理移交的情况下,管理人及时向建德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及时裁定,以诉讼保全方式,使管理人顺利进驻并接管债务人,解决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难题。随后又将三名财会人员列为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所称之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限制二位自然人股东和一名实际财务负责人出境,并责令建镍公司股东和财会人员将已搬离公司的印章、账簿和财务专用电脑送回移交给管理人,为管理人下一步工作地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先行收购,化解关键设备与房地权属分离难题
    建镍公司的存在价值在于其拥有年产八万吨镍铁生产线,其中一台25000KVA矿热炉已批待建,而已建的二台25000KVA矿热炉位于原浙江横山铁合金厂一分厂内,而一分厂资产已组建成立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建镍公司原先通过向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和土地方式解决权属问题。如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不同意继续出租厂房和土地,已建的二台25000KVA矿热炉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如移位重建,又需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在建德法院多次召集下,管理人积极参与协调,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股东和意向重整投资人经磋商后,达成了由意向重整投资人收购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的协议,妥善地解决建镍公司关键生产设备与厂房、土地权属分离问题,为本次破产重整成功迈出了关键的一大步。
    (三)拍卖炉渣,筹措费用,稳定队伍
    管理人根据企业生产现状,提出了详细的存货处置方案获得了法院的批准。因处置资产主要为废炉渣,堆积成山,数量不能确定,故采用有保留价增价拍卖单价方式,只拍单价,最终价款以实际称重计量为准。竞买人竞拍前需缴纳高额保证金,成交后需先预付足额货款后才能提货。这样节省了评估费用和拍卖费用数十万元,并避免拖欠货款情况发生。管理人通过处置存货,回收资金约4000余万元,为重整筹措了费用,提前偿还了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4236616元,保证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生活费,维持管理人正常的重整费用支出,维护了企业、职工和社会稳定。
    (四)适时放假,及时复工,企业效益最大化
    重整开始二个月,为了节省重整成本,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除因工作需要聘用少量留守人员外,其余职工实行有期限放假,管理人支付基本生活费。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积极筹划建镍公司以受托加工方式恢复生产,每月收取代加工费200万元,建镍公司拖欠的重整日前电费本金及违约金约670万元以及代加工期间所发生的电费、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福利、生产设备维修费、排污费等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既稳定了职工队伍,又发挥了资产效益。
    (五)严格把关,不予确认债权高达13.4亿元
    管理人受理登记各类债权申报额达26.54亿元之多,申报债权家数达136家,职工债权1家,涉及职工436人。因部分申报债权交易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交易金额巨大;建镍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员已离岗,不能有效配合管理人核实工作;部分债权人申报资料不全,需要补正;诉讼案件25家,涉及107名职工劳动仲裁1案;工程类债权多数系原法定代表人本人经办,核实难度大;大多数债权人位于建德市外,相关证据原件无法及时核对;债权申报总额与建镍公司账簿记载差异巨大;职工债权包括拖欠工资、集资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涉及人数众多,跨越时间长,核对工作量巨大等等原因,给管理人审查债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建德法院组织专人和管理人奔赴杭州、宁波、衢州等地,开展债权债务核查工作。在申报的26.54亿元中,管理人不予认定的债权额逾13.4亿元,超过申报债权额的50%。截止建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之日,仅有2家债权人提出债权确认诉讼(其中一家债权人因其证据欠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已主动撤诉),有一家原以个人名义申报的债权改为以公司名义重新申报债权。
    (六)力争共赢,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职能
    管理人在清理财产过程中发现,建镍公司近七亿元存货账实不符,差异巨大。建德法院接到管理人报告后,及时上报建德市政府,并与公安局、国税局对该问题联合进行了初查,后又上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办。为了妥善处理涉税问题,同时又不影响重整进程,在建德法院指导下,经多方协商,在债务人偿债资金总额中预留5000万元,专门用于清偿因存货账实不符将来需补缴税款而产生的税收债权。如今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低于5000万元的,结余部分仍归普通债权人分配。如今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从其他预留偿债资金结余金额(如有)和今后收回的应收款中支付;如仍不足,则由建镍公司在偿债金额之外另行支付。此外,因评估机构对建镍公司基准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实际可回收金额无法作出评估,委托评估资产范围未包括该部分资产,管理人计算清偿率时也不包含该部分资产。投资人承诺,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如建镍公司有收回该部分资产,以及有依法追回建镍公司基准日前其他财产,仍归债权人分配,但相关回收费用需从建镍公司偿债金额中支付。在建镍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建德法院就上述问题作了重点说明,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税收债权组和担保债权组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以82.35%债权人人数和89.69%债权额赞成通过了重整计划。上述处理方案,兼顾了各类债权人,尤其是税收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考虑到新投资人潜在的风险,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七)依法裁定,股权无偿转让给新投资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设立建镍公司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虽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原出资人未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考虑到建镍公司原出资人臧鸣芳已病故及其继承人又联系不上的现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鉴于建镍公司资不抵债,已无剩余财产可供股东分配,原出资人所持有股权价值为零。据此,建镍公司原出资人权益应调整为零,并将原出资人所持建镍公司100%股权予以无偿过户给重整投资人。该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也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利益。建德法院及时做出了股权调整的裁定,使新投资人顺利地取得了股权。
    三、司法创新,助推建镍公司转型升级
    建镍公司通过本次破产重整,让更具实力的重整投资人入主建镍公司,通过减免债务得以轻装前进,通过投入巨资,进行技术改造,使公司面貌焕然一新。
    根据新投资人双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重整方案之远景规划及构想,建镍公司将坚持“优质、高效、降碳减排、能源安全和环保先进、保护资源”的原则,采用低碳技术设备,开发低碳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贯彻“三个一流”的思想,即用一流工艺、一流装备、生产出高质量高附加值的一流产品。双力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建镍公司和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造项目分为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位于建镍公司内,建设占地近300亩,年产8万吨镍铁,建设静态投资约为2.4亿元,项目投产后总产值超20亿元。二期项目位于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内,建设占地185亩,年产20万吨不锈钢精棒材线,建设静态投资约为3.5亿元,项目投产后总产值为60亿元。二期项目全部技术改造完成后,将建成一条从红土矿烧结—镍铁冶炼—电弧炉精炼—不锈钢冶炼—不锈钢制品的产业链闭合的短流程不锈钢生产线。项目建成生产后,将大大有利改善污染治理能力,提高建德经济发展水平,为建德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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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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