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上个世纪末,借助股权投资与科技创新的互动,美国实现了从重工业化时代向新兴产业经济的转型,如微软、思科、朗讯、谷歌等都曾受到股权投资的青睐。随着股权投资引入我国并日益发展,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政府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方式也在不断完善,由以往贴息贷款、无偿资助发展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在国家各项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各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并成立了专项基金。
2017年8月25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蔡妮律师针对“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这个方兴未艾的热点话题,分别从“基本概念”、“组织形式”、“投资模式”和“法律风险及防范”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
基金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依法设立的资金集合,以其募集对象是否特定分为公募基金(Public Fund)和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前者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基金,后者主要表现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股权投资,如成长企业股权投资(PE)和创业企业股权投资(VC),是指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私募形式募集并受托管理投资人(LP)资金,然后通过上市、重组并购或回购等退出机制出售或者转让所持股权从而获得资本利差回报投资者。
蔡妮律师详细地解读了“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中的相关概念和政策法规,如母基金、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合作方、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定义等,并从杭州市和各区的政策出发总结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特征和功能定位。
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方面,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我国主要包括契约制(信托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PE以其权责配置科学合理、运营管理专业高效、运作成本相对较低等独特优势,正在被市场所追捧。
蔡妮律师还结合实务经验,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了当前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介绍了“母基金运作模式”、“政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模式”等,从政府决策、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与社会资本共同发展设立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投资运作等具体环节进行实务操作上的详细解读。同时分析了各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随后的讨论中,各位律师针对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对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谈到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时,认为可以适度引入如“法人人格否认”、“重构基金内部治理”、“改进基金决策和收入分配机制”等补充规范手段。在谈到子基金时,讨论了组建子基金前期工作耗时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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