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主债务利息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8年7月10日
2018年7月6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继续开展,本期讲堂由邢振宇律师带来主题为“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主债务利息”的讲座,本所律师就该问题与星韵所部分律师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邢振宇律师首先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对该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保证人承担的利息是到破产之日止还是到清偿完毕之日止。邢律师展示了6个案例:最高院2个截然相反的判例、浙江省内2个中级法院的相反判例、2个杭州基层法院的相反判例,即萧山法院和富阳法院的两个相反判例,体现了实践中该问题的复杂性。随后邢律师展示了能回答该问题的主要条文:破产法第124条、担保法解释第44条、担保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并结合担保的从属性等有关法理对这些条文进行解释,但是这些法律条文的用语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座的诸位律师也结合实践,对该问题进行了阐发,与会的大部分律师都赞成应继续承担主债务利息直到清偿完毕为止。
此外,童卫华执行合伙人、陈小明副主任、陈楠楠律师等还结合自己在实践中的亲身经历、曾经办过的案例,讨论了破产案件中诸如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剩余财产的预留、债权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而绕过主债务人等相关问题。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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