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履行破产法规定的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密切相关。
8月3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第十一期继续开展,本期讲堂由星韵所合伙人李鹏胜律师带来主题为“破产管理人履职理念和实务探讨”的讲座,本所律师就此主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本次讲座先学习了杭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庭徐鸣卉庭长在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上的讲话,包括杭州二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情况、杭州中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情况、各部门间达成的合作情况、中院下发文件情况、对管理人账户资金实施监管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完成房地产行业调研报告情况,重点介绍了中院问卷调查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管理人履职情况好的方面表现在债权审核给出理由、建立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平稳情绪、会议资料可读性增加、积极追索债务人财产、资产提前推介、简易审创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欠缺、庭前未准备好衍生诉讼案件的出庭代理工作、联合管理人部分系借用名义、团队内部缺乏合作、履职不当等方面。结合问卷调查情况,从提高管理人素质、明晰管理人定位、改进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方面对管理人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
在学习上述讲话以后,本次讲座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理念和实务进行了探讨。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从其表现上进行分析,李律师认为呈现为复合形态,既有服务行为,也有管理行为,还有准司法行为。服务行为的性质是由管理人所在机构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人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结构中指定,该等社会中介机构本身是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管理行为的性质是由于管理人履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破产企业,企业是需要管理的,而且是事无巨细,包括日常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在于管理人是社会分工形成的,将其工作从法院分离出来,部分带有公权力的色彩,如对债务人实施接管。
接着,李律师通过向大家讲述冯永侠职工债权清偿案、借名小贷职工及配偶接待处理、某宾馆破产案等亲身经办的生动具体案件,指出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要具备责任心、大局观、精细化、探索精神、艺术化、控制风险等履职理念,以有利于更好地完成管理人工作。
部分律师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进行了交流。通过这次讲座,大家对管理人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文/吕越鹏
图/吕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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