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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讲堂 | 杭城文二西路系列事件之法律思考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9年4月19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普及率的提高,因车辆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越来越大,各种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单单杭州市文二西路就发生了多起重大事故,“杭州飙车案”、“杭州奔驰失控事件”等一度成为当时火热的法律话题。在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一些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比如交通肇事共犯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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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2019年第四期(总第二十五期)顺利开展,本期讲堂由星韵所吕越鹏实习律师带来主题为“杭城文二西路系列事件之法律思考”的讲座,本所律师就此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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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越鹏实习律师首先从“杭州奔驰失控事件”、“杭州70码事件”、“醉驾撞死送奶工事件”,这三起发生在文二西路交通肇事事件开始回顾,给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相关的讲课。吕越鹏分别从成立条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数问题以及自首认定等五方面对交通肇事罪展开了细致地讲解。吕越鹏认为不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不能够“唯事故责任认定书论”,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认定上应依据刑法理论去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民事赔偿上也应依据双方过错来认定,因为责任认定书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面对主次责认定的规定带有明显的行政责任色彩。同时,吕越鹏指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认定上,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界有着较大的差异,司法解释观点认为,只要有逃逸行为且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便要适用7年以上的法定刑,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属于加重情节,而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特殊情形;相反,刑法理论则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要求逃逸前的行为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随后,吕越鹏还就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就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主张相关的民事赔偿,以及同时构成工伤时该如何处理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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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讲课结束后,大家结合自身办案过程中的经历和心得就“醉驾”行为、民事赔偿的认定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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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吕越鹏

图/郎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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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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