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星韵讲堂 | 商标侵权判断中的混淆与反向混淆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9年7月15日

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通过不同的商标,消费者可以将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区分开来。商标保护不仅涉及生产经营者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更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亦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中最核心的便是混淆理论,根据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可分为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反向混淆这种形式不同于人们的常规认知,侵权者往往是知名度较高的大企业,而被侵权者则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

0715001
7月12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星韵讲堂”2019年第十期(总第三十一期)顺利开展,本期讲堂由星韵所高级合伙人陈国江律师带来主题为“商标侵权判断中的混淆与反向混淆”的讲座,本所律师就此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0715002
陈国江律师是星韵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同时也是浙江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商标品牌专家顾问团专家,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以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为主的知识产权业务,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陈律师采用以案说法、图文并茂的方式,从“蓝色风暴案”、“mk案”等反向混淆的经典案例的分析出发,生动详细地就商标侵权中的混淆与反向混淆进行了讲解。

0715003
在“蓝色风暴案”中,陈律师讲道,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小企业公司,而被告百事可乐公司是享誉全球的大企业。2003年,蓝野公司申请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被告百事可乐公司在未经商标权人蓝野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蓝色风暴”,并标识于商品的外包装上,致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蓝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法院的判决结果,陈律师指出,杭州中院一审以百事公司未将“蓝色风暴”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以及将百事可乐系列商标放在引人注目的位置,消费者不会对此产生误认为由,判定百事可乐公司不构成侵权;但浙江省高院二审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省高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蓝野公司生产的“蓝色风暴”产品与百事可乐公司有关,从而使蓝野公司与“蓝色风暴”商标的联系被割裂,使商标失去基本的识别功能,因此判定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该案一二审截然相反的判决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对反向混淆的极大关注。

0715004
随后,陈律师又从是否构成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是否造成混淆或反向混淆等角度出发,就“mk案”同大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讲解。陈律师结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变迁与不断完善,就近似商标以及混淆判断标准进行了清晰地阐述。同时,亦就最高院相关意见中需要根据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综合判定商标近似的观点表达了自己的见解。

0715005
精彩的讲课结束后,大家结合自身办案过程中的经历和心得就上述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知名度较小者搭知名度较大者便车的正向混淆侵权情形,也包括知名度较大者淹没知名度较小者的反向混淆侵权情形。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不管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律学术界,商标反向混淆理论及实践运用方面仍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与空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商标侵权形式呈现日渐多样化之势,商标反向混淆类的侵权事件将不断涌现,机遇与挑战并存,律师在这一领域可以有更大的作为。

文/吕越鹏

图/吕越鹏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

 
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业务领域
CopyRight 2010 All Right Reserved xingyunlawyer.com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E-mail:xyxylaw@163.com.com
浙ICP备11031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