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债权申报是破产案件的关键环节,债权申报中往往会涉及到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对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一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中对此都有明确约定。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法定概念,债权人往往对其不甚了解,再加上实务中对相关规定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在债权审查认定时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精彩的讲课结束后,进入讨论环节,在场律师就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破产程序中认定为何种性质的债权更为合理进行了探讨,交流气氛热烈。
文/吕越鹏
图/吕越鹏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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