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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二:劳动用工十大热点问题(浙江)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06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二篇,由本所傅艳红律师、吕越鹏律师针对本次疫情背景下浙江省内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十大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正文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省内各类企业(特殊行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十大热点问题
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2.在上述期间,一般停工企业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3.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按照年休假处理?4.企业可否将延迟复工期间作为之后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提前补休?

5.非控制疫情需要企业能否强行要求员工提前复工或是加班?

6.控疫需要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在上述期间的工资?

7.因疫情导致不能在延迟复工期满后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处理?

8.对确诊新冠的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9.对确诊新冠的职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

10.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

 

01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一、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春假期间仅有三天(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故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具体可参照每周休息日执行;二、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通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该停工停产措施属于因传染病暴发及流行而采取的必要紧急措施,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普通休息日。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02   在上述期间,一般停工企业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鉴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普通休息日,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

鉴于延迟复工系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停工,且延迟复工期限(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足额支付工资。

个别企业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03   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按照年休假处理?

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停工属于因传染病暴发及流行而采取的停工放假措施,并非增加的休息日,故企业可以在此期间统筹安排年休假,无需以征得员工同意为前提,但单位应当通知全体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020年2月8日至9日系原定的普通休息日,故企业不能在这二日安排年休假。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04   企业可否将延迟复工期间作为之后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提前补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形下,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关于提前补休后加班的事宜,目前尚无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规定。企业现有规章制度对此有具体规定的,可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如无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的,本所律师不建议采取上述方式。

法律依据:《劳动法》

 

05   非控制疫情需要企业能否强行要求员工提前复工或是加班?

除控制疫情需要必须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外,企业应积极响应省级政府作出的临时性停工决定,避免集聚性疫情的爆发。企业或个人拒绝接受政府停工安排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则企业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06   控疫需要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在上述期间的工资?

对于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工资发放标准处理如下:
①企业安排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②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上班的,无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支付正常工资;③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上班的,因系普通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劳动法》

 

07   因疫情导致不能在延迟复工期满后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处理?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08   对确诊新冠的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治疗,并不适用医疗期的有关规定,也不会出现医疗期满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
 
09   对确诊新冠的职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共同下发的通知,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鉴于此,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法律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10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法律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作者简介傅艳红律师公司劳动人事处理,劳动纠纷处理,公司破产及清算业务吕越鹏律师

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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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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