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二篇,由本所傅艳红律师、吕越鹏律师针对本次疫情背景下浙江省内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十大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正文
5.非控制疫情需要企业能否强行要求员工提前复工或是加班?
6.控疫需要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在上述期间的工资?
7.因疫情导致不能在延迟复工期满后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处理?
8.对确诊新冠的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9.对确诊新冠的职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
10.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
02 在上述期间,一般停工企业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鉴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普通休息日,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
鉴于延迟复工系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停工,且延迟复工期限(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足额支付工资。
个别企业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03 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按照年休假处理?
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停工属于因传染病暴发及流行而采取的停工放假措施,并非增加的休息日,故企业可以在此期间统筹安排年休假,无需以征得员工同意为前提,但单位应当通知全体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020年2月8日至9日系原定的普通休息日,故企业不能在这二日安排年休假。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04 企业可否将延迟复工期间作为之后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提前补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形下,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关于提前补休后加班的事宜,目前尚无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规定。企业现有规章制度对此有具体规定的,可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如无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的,本所律师不建议采取上述方式。
法律依据:《劳动法》
05 非控制疫情需要企业能否强行要求员工提前复工或是加班?
除控制疫情需要必须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外,企业应积极响应省级政府作出的临时性停工决定,避免集聚性疫情的爆发。企业或个人拒绝接受政府停工安排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则企业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06 控疫需要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在上述期间的工资?
07 因疫情导致不能在延迟复工期满后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处理?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特别声明
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楼
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E-mail:xyxylaw@163.com.com
浙ICP备11031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