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三: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法相关问题解读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08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三篇,由本所郑玲珠律师、邴朝祥律师、邢振宇律师、张璎璐律师针对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相关合同法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正文
01 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情形二:
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并非当然免责。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情形三: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相关部门和机构已出具文件或政策的,双方当事人可依照执行。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等
特别声明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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