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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四 :行政法十大热点问题解读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08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四篇,由本所郎淑俊律师针对本次疫情背景下涉及行政法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正文

01  疫情是否属于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疫情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且公开疫情可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符合立法的宗旨。

 

02  疫情发布的适格主体是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主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认为,针对武汉以及湖北省区域内的疫情,适格的发布主体是湖北省卫健委。针对全国疫情,适格的发布主体是国家卫健委。

 

03  如何有效发布疫情?

有效发布疫情,政府需要同时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掌握的疫情信息;二是及时对相关谣言予以制止。特别是第二方面,对于打好防疫的人民战争同样重要,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案例一:某网民虚构患病事实被行政拘留

据搜狐网2020年1月27日报道:2020年1月24日,浙江金华永康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过年医院过”,将自己骨折的CT影像诊断报告单内容PS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感染者应留院观察隔离”内容,并自己评论“不好意思刚好路过武汉就这样咯”。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处罚案例二:广西某男子散布谣言被行政拘留

据广西法治日报2020年1月30日报道:广西省河池市南丹县一男子为博人眼球,肆意制造、散布“所有感染者即将进行屠城计划!目前死亡人数十万”的谣言,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南丹警方快速出击,迅速将散布疫情谣言的男子龙某某抓获,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04   何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05   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行政强制行为: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6   政府可采取哪些疫情防控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07   企业违反延迟复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对此,若企业依然不执行,将会面临如下处理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家企业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结果被封停。

据顺德城市网2020年2月2日报道: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各职能部门与村居联动,在监管巡查中发现,有两家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企业,其中在荔村某废品收购站,检查组发现有工人在作业,现场还存在较大消防隐患,消防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封停;此外,巡查中发现羊额连州街12号一作坊提前复工,相关部门快速对该作坊作封停处理。
 

08  企业复工后在疫情防控方面可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性事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本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有权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息和健康状况,如职工在春节期间到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是否发热等,了解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保密措施。

(二)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三)企业可以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并采取通风、消毒等防护措施;企业可以在安全管理制度中要求员工必须佩戴口罩,并对违反规定的员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企业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理前应注意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见证人等。

(四)如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09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处罚案例一:云南某文具店违规卖口罩获利4元,罚没款 6004元。
据凤凰新闻2020年2月3日报道:2020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邦贝贝文具经营部于从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价格购进5包口罩,以每包30元的价格销售2包,获利4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当事人未经备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经营范围销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口罩,《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合计罚没款6004元。

 

处罚案例二:上海联家超市家乐福徐汇店:蔬菜涨价,罚款200万元。

据新浪财经2020年1月30日报道:2020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春节疫情期间,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上调多种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于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消费者发现个别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应首先保留好结账的小票、发票、录音录像、照片、订单物流信息等证据,并明确违法主体,然后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举报。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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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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