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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五:疫情中的刑事规制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08日

前言

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役已经进入了“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关键时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举国上下严防死守,以医护人员为代表的战疫战士逆风而行,迎疫而上,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社会上也存在传播网络谣言、不服防疫管理、销售假冒伪劣物资等个别违法犯罪现象,刑法规制也是战疫情、夺胜利必不可少的一环。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星韵疫情法律解读”系列今日发布第五篇,借由庆国“祝”、“愿”、“早”、“日”、“战”、“胜”、“新”、“型”、“肺”、“炎”十位主人公,讲述七个战疫情夺胜利的刑事规制故事,以此祝愿大家齐心协力,共克时艰,早日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正文

01  第一幕

乙亥年丙子月某日,身处庆国澹州市的“小祝”跟“小愿”两人吃腻了家禽,寻思吃点不一样的。两人逛着来到了“庆南野味市场”,看到市场角落里商家摆出的野生动物。小祝说:“听说这野味很是补啊,对身体哪都好,还能美容养颜,咱们要不买只尝尝。”小愿开始看到这些野味还有点害怕,一听说能美容养颜,瞬间两眼放光。两人垂涎欲滴、一拍即合,决定杀几只野货带回家补补身子。吃完野味的第七天,两人都发烧了并带有咳嗽……

我国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方面的立法虽不完善,但《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早就对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禁止、管制和处罚措施。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嫌的罪名:

星韵解读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捕获、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星韵呼吁

为了人类以及大自然,禁绝野味市场!

 

02   第二幕

不久,庆国相关部门宣布上述病例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具有传染性,澹州市在专家建议下采取了封城措施。年关将近,长期在澹州市务工的“小早”一直盼望能早日回老家与亲人相聚。没想返回老家后,各种受限,他拒绝执行老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回老家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同时隐瞒其子“小日”与其一同从澹州市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小早和其子小日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星韵解读

涉嫌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星韵呼吁

疫情期间,大家应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

 

03   第三幕

“小战”也回到了自己的老家京都市。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京都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街道统一安排下,前往小战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小战多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小战驾车冲进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将院落内宣传板、玻璃等砍碎,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星韵解读

涉嫌罪名: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星韵呼吁

疫情当前,大家必须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新冠肺炎,坚决服从安排,用实际行动为全面打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战役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04   第四幕

随着疫情的发展,口罩供不应求。年轻人“小胜”嗅到了“商机”。在没有货源的前提下,他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做起了“微商”,大肆发送销售医用口罩的广告。急迫的市民纷纷向其购买,在收到货款后,小胜便将买家拉黑,没几天便从中获利上万元。同在该市的“小新”也嗅到了“商机”,他明知“内库有限公司”生产的“3M”防护口罩是伪劣产品,仍大量购入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

星韵解读

涉嫌罪名:

小胜涉嫌【诈骗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小新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内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星韵呼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疫情当前,歪门邪道发国难财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05   第五幕

随着各市、区、乡镇管理的深入,很多“键盘侠”利用互联网散布各种谣言,造成社会恐慌。上京市居民“小型”为了引起朋友的关注,擅自更改疫情中的内容且编造不实言论,称“某人从澹州市回乡后,因发烧住院,确诊为感染者,出院后感染者仍在某菜市场卖猪肉,所有人均被隔离,菜场将要关门。”该市大量市民担忧物资缺乏,纷纷前往各市场采购物资。

星韵解读

涉嫌罪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星韵呼吁

大家要理性面对疫情,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

 

06  第六幕

随着疫情的发展,信阳市也出现了几例患者。“小肺”身为信阳市卫生局分管病毒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给自己打起了小算盘。“熬了这么久,好不容易明年就能升官了。这小小疫情的防治应该不在话下,没必要上报,平平稳稳度过这段时间,避免节外生枝。”于是他授意、指示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疫情,使得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该市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了该市疫情的传播和流行。

星韵解读

涉嫌罪名: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有(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二)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指示、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严重情节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害加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星韵呼吁

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应积极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真实情况。

 

07  第七幕

未从事过医务工作的“小炎”见澹州市疑似患者人数不断增加,心生一计,前往澹州,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办了诊所。小炎用其自行配制的一种胶囊为附近的患者治疗,并到处张贴“好消息”、“特大医讯”等非法医疗广告,宣称该药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引得很多疑似患者纷纷前来治疗,小炎收取“医药费”上万元。但因该胶囊没有任何治疗作用,造成了贻误治疗和交叉感染的严重后果。

星韵解读

涉嫌罪名: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星韵呼吁

切勿听信小道谣言,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选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与确诊病例有接触经历者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隔离。

特别声明

以上故事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切勿对号入座!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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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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