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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原创 | 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九:疫情期间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建议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2月14日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九篇,由星韵疫情相关法律研究小组的蔡妮律师、张梦雅律师就疫情期间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出具建议。

正文

疫情期间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建议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星韵所的信任和支持,当前正值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之际,各行各业的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出台和调整,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为帮助您在疫情防治期间就可能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做出妥善应对,星韵所将疫情期间企业可能涉及的合同管理、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及刑事风险等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您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一、建议您全面梳理尚未(即将)签订、已签订并生效的合同

 

 1.疫情发生后尚未(即将)签订的合同
(1)因相关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当面签订的合同,您可以采取邮寄合同文本的方式完成合同签订,也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完成合同签订,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文本的送达方式、接收地址(电子邮箱)及收件人。

(2)针对疫情发生后即将签订的合同,特别提请您注意的是,如您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了新的合同,一般认为您与合同相对方对合同后续是否正常履行已有相当预期,若后期因疫情再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的,在无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形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疫情因素为由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疫情导致迟延履行的合同
(1)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2)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3)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后续可能存在的争议做好证据准备。包括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以及,各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痕迹(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3.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的合同

(1)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当事方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2)如您作为合同义务履行方,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合同相对方,争取跟对方协商解决。(3)如合同相对方向您发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则您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以明示的方式同意或拒绝。如您不同意解除合同,可就对方的解除权提出异议,并可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4)沟通协商过程,均应留存书面痕迹,便于您防范可能存在的争议风险。

 
4.受疫情影响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
(1)请您梳理检查国际贸易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若有,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2)无论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等事由,建议您均按照前文提示内容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您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二、建议您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1.审慎执行春节假期延长及企业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计付标准
(1)2020年1月31日及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在此期间上班的职工,应当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2)2020年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职工,应当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3)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4)2020年2月8日及2月9日,为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2.谨慎处理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1)因疫情隔离、留观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3)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4)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三、建议您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复工安排
1.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要遵守企业所在地政府作出停工和停业的通知,否则可能涉及行政处罚。例如杭州企业应严格按照《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规定的复工时间、复工批次、复工申请、复工前准备和复工后管理等流程指南的要求有序安排复工。
2.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可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经所在地政府核准同意后方可复工。
3.企业应按照所在地政府通知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4.企业因停工停业造成经营困难的,符合条件可申请政策扶持。特别提示:针对企业如何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复工详见本公众号《星韵疫情法律解读之六|浙江省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指引》

 

四、建议您及时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疫情期间,众多省市均已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公安机关坚决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企业应尽量避免因下列行为涉嫌刑事犯罪: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2.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3.生产、销售伪劣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4.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5.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我们充分理解,此次疫情对于人民身体健康、企业正常运营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威胁。星韵所会在一如既往提供精准周到法律服务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疫情特点,帮您避免法律风险,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携手取得“战疫”胜利!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8日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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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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