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今日发布第十篇,由本所郑玲珠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知识产权办理问题进行梳理。
正文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在共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同时,也关注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出台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应急政策和安排,以保障知识产权申请、登记等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就截至目前的具体政策和安排予以汇总整理,供大家参考。
Q1 疫情防控期间,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如何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已于2月3日正常开放,但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建议通过网上办理。
Q2 受疫情影响,延误办理期限,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0号)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Q5 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建议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办理申请类业务(注册申请、转让、变更、续展等24项商标申请业务),并实施网上申请及网上缴费;商标异议及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就近办理商标申请时请关注地方窗口服务通知。
Q2 受疫情影响,延误期限,导致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怎么办?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0号)规定,该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 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Q4 如何确定“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1)“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2)“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3)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参照前述Q6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已经预约了北京天桥和上海、成都、深圳版权登记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办理人,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北京天桥办公区(邮寄材料的首页须单独注明已预约的版权登记大厅名称、预约办理日期、预约码、预约人姓名和手机号)。
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暂停证书现场发放。其中:针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办理人急需从北京天桥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的,可拨打010-64097920沟通咨询;上海、成都、深圳的版权登记大厅待领取证书均将通过邮政挂号信进行发放,办理人也可拨打010-64097920申请以快递到付的方式邮寄证书;办理人急需领取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可拨打咨询电话申请以快递到付的方式邮寄。武汉大厅暂不办理业务。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版权保护中心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个月,同时尽力确保补正材料的处理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请尽可能通过网络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对于因疫情而延误的相关期限,权利人、申请人和相关公众请注意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的通知和安排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办理必要手续。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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